华安保险公司深圳机动车辆附加——自燃损失险条款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附加自燃损失险”、“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附加玻璃单独破碎险”、“附加车辆停驶损失险”、“附加租车人失踪险”、“附加车辆划痕险”、“附加交通费用补偿险”、“附加随车行李物品损失险条款”、 “附加涉水发动机损坏保险条款”、“附加车轮单独损坏保险条款”、 “附加零配件更换特约条款”、“附加自负额条款” 。
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 “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附加无过失责任险”、“附加车辆意外事故污染责任险”、“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附加法律费用特约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附加杂支费用险”、“附加出境责任险”、“附加教练车扩展责任险”。
附加自燃损失险条款
保险责任
(一)自燃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二)发生本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除外责任
对下列原因及状态下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等系统的损失;
(二)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三)在修理期间或被扣押期间;
(四)被保险机动车改装或加装的设备引起的火灾;
(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六)车辆无档案或与档案不符的;
(七)未按政府规定进行年度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赔偿处理
(一)部分损失的,在保险金额以内按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全部损失的,在保险金额以内按出险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三)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四)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车辆损失险:
被保险车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碰撞、倾覆、火灾、爆炸;
外界物体倒塌、空中飞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如该车辆遭受在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内的损毁而致不能行驶时,保险人承担为施救、保护或将其移送至最近的修车处所需的合理费用。但该项费用不得超过承保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收费标准或修理费用的20%,以低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