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各项条例明细大全
一、中国保监会及其职权
《保险法》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一百三十四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第一百三十五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2003年,国务院决定,将中国保监会由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改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并相应增加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和人员编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15个职能机构,并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设有35个派出机构。其中,15个内设部门为:办公厅(党委办公室、监事会工作部)、发展改革部、政策研究室、财务会计部、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人身保险监管部、保险中介监管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国际部、法规部、统计信息部、稽查局、人事教育部(党委组织部)、监察局(纪委)、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群工部)。
二、监管权力交叉
(一)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监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在玻璃碎险理赔中指定使用福耀玻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176号)和《对保险公司借助学校强制保险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第211号)中认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是依照保险法设立和经营保险活动的经营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除了上述两个“答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管辖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80号)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进行调查处理。
中国保监会在《关于保险公司指定定点医院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办函〔2003〕5号)中答复:保险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目前各地一般都设立有数家相互竞争的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因此,保险业务并不具有如某些公用企业不可替代的独占经营地位,不应属于“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在《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主体的复函》(保监函〔2003〕744号)中答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因此,特殊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由专门部门监督检查。《保险法》(2002)第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九条同时规定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保监会对保险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有权查处的答复》规定: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有行政管理权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修改之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行政管理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之后,依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第八条的规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监督管理权。
《保险法》(1995)第七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八条:“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保险法》(2002)相应修改,第八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保险法》(2009)相应修改,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一百一十五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二)商业保险合同监管
有的地方通过立法规定保险条款应向当地工商部门备案,并且工商部门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修改保险条款,否则可给予处罚。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中国保监会在《关于就商业保险合同监管主体问题做好有关协调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4〕32号)指出,按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保险法》(2002)的规定,合同监管权应当由工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分别行使,保险条款的监管权应当由中国保监会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