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搞营运被盗 保险不赔谁来赔?

 所属分类:平安车险   2013-3-24 15:55:01    加入收藏

近日,福州市中级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名车主把私家车拿去出租,车子丢失后引起纠纷。审判结果对于眼下竞争愈演愈烈、手续越来越简单的福州汽车租赁市场是一记警钟。同样,也给那些把私家车放到汽车租赁公司出租的车主提了个醒。

关键人物

福州人陈勇(将自己购买的高档轿车交给汽车租赁公司转租,每天租金350元)

福州长乐中路上的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将陈勇的轿车转租出去,结果车子没了,租车人也找不到了)

核心事实

2007年5月,陈勇花二十多万元买了一辆高档轿车,并和租赁公司约定,只要对方有客户需租车,他就能提供车子,并按天收取租金。

可这买卖刚做半年多,就出事了。2007年12月24日,租赁公司把陈勇的车租出去后,车子丢了,而租车人找不着。

买车时,陈勇为自己的车买了保险。于是,陈勇与租赁公司协商并签订了一份协议:保险公司将车辆损失赔给陈勇后,租赁公司再补偿陈勇5万元。可一个月过去了,陈勇一直没拿到钱。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他将租赁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焦点

租赁公司与车主 到底算啥关系?

私家车搞营运被盗 保险不赔谁来赔?

一审法院认为,丢车后,陈勇和租赁公司之间已达成协议,这协议双方都要遵守。陈勇不但拿不出证据证明保险公司不赔钱,而且还要租赁公司全额赔偿丢车的损失,于法无据,陈勇就此败诉。

可陈勇并不甘心,他认为自己提交的《××保险福州分公司不予受理案件报告》是份至关重要的证据,可一审期间,租赁公司对这份证据没有质证,一审判决也未对此进行审查和认证。随后他提起上诉。

陈勇说,这份重要证据的由来是这样的: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因保单约定机动车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可不承担责任。

这么一来,想要保险公司赔钱是没指望了,损失要么租赁公司赔,要么陈勇自己扛。就此二审的庭审辩论更加激烈。

租赁公司与车主 系汽车租赁关系

“我和租赁公司间的汽车租赁关系明确,对方将车租出去后,车子丢了,就要赔钱。“陈勇说,他在一审中提交的5份《汽车交接检验流程》已确定双方是汽车租赁关系。

而租赁公司却一口咬定,二者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自己在其中,只是起个中介作用。

二审法官认为,汽车租赁公司将车子转租给别人,并直接收取租金的行为,并不具备委托代理的特点。而且,根据双方业务往来的事实,可推定租赁公司与陈勇长期以来均系汽车租赁关系。因此,本案是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将本案认定为委托合同是错误的。

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由于陈勇的车注册登记的使用性质是“非营运“,因此,双方的汽车租赁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及相关《协议书》均无效。所以,判决租赁公司赔偿陈勇车辆丢失而造成的损失近25万元。

 

2013年7月2日

电话车险过度推销引发消费者反感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2012年3月份,中国保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推动了车辆保险的改革。   市民张女士近日来电反映,车险在5月初到期,但从2月开始,各种保险推销电...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