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中级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名车主把私家车拿去出租,车子丢失后引起纠纷。审判结果对于眼下竞争愈演愈烈、手续越来越简单的福州汽车租赁市场是一记警钟。同样,也给那些把私家车放到汽车租赁公司出租的车主提了个醒。
关键人物
福州人陈勇(将自己购买的高档轿车交给汽车租赁公司转租,每天租金350元)
福州长乐中路上的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将陈勇的轿车转租出去,结果车子没了,租车人也找不到了)
核心事实
2007年5月,陈勇花二十多万元买了一辆高档轿车,并和租赁公司约定,只要对方有客户需租车,他就能提供车子,并按天收取租金。
可这买卖刚做半年多,就出事了。2007年12月24日,租赁公司把陈勇的车租出去后,车子丢了,而租车人找不着。
买车时,陈勇为自己的车买了保险。于是,陈勇与租赁公司协商并签订了一份协议:保险公司将车辆损失赔给陈勇后,租赁公司再补偿陈勇5万元。可一个月过去了,陈勇一直没拿到钱。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他将租赁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焦点
租赁公司与车主 到底算啥...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