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的“幌言”不同于“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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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4 17: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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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幌言”不同于“谎言”
对于投保人来说,望文生义永远是不可取的,尤其是对保单的免赔条款。从今天开始,本报将连续刊登《车险条款中的“幌言”》。我们给“幌言”的界定是:凡是在车险条款中容易被投保人忽略,保险代理人在客户投保的时候也不给予明确指出的条款。这些条款往往出现在免责条款中,只有当投保人真的出险了,才发现原来人家的条款中早就有规定,而这个规定完全不同于自己曾经的理解。
在车险中,有一项很重要的主险是第三者责任险,到目前为止,这是车险中惟一的一项强制保险。那么,在对这项保险的理解中,有哪些容易被大家忽略的地方呢?
在所有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中都有这样的规定:“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不属于“第三者”。据说,保险条款做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范被保险人为了获取保险金而对家庭成员进行故意伤害。
但问题在于是不是所有的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亲戚都属于“家庭成员”,从而被排除在“第三者”之外呢?
一位保险业资深人士表示,对保险公司来说,判断受到损害的一方是不是属于“家庭成员”非常关键,如果属于“家庭成员”,那肯定就不是“第三者”,反之,就应该是。这里有一个原则,三者险不能让肇事者获得保险赔偿。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最终不能落到被保险人的手中。
因此,这里的“家庭成员”应该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配偶,一是居住在一起的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对于配偶来说,无论他们是否居住在一起,都应该互为家庭成员。对于后者,如果在财产上已经分割,经济上各自独立,那么,就不应该看做是家庭成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