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法》的时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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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4 19: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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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中关于汽车保险的有关规定《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了部分条款。该法将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合并为一法。其内容由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共8章组成,全文共152条。
(一)《保险法》的效力范围
1.《保险法》的时间效力
(1)保险法的生效日期:法律的生效日期有两种,一是颁布之日起施行,二是公布之日起满一定时间生效。《保险法》采用的是后一种,该法第152条规定,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2)保险法的失效日期:一般地说,若法律未规定施行的时间期限,则被视为不受时间的限制直到其被明令废除而失效。废除原有法律的主要方式有:
①在新制定的法律中宣布过去生效的法律即行废止,此即法律适用效力上的新法改旧法的原则;
②通过发布命令废除业已生效的法律;
③在新制定的法律中声明凡与之相抵触的法律和法规不再有效。
保险法》未规定废止时间,留待以后的法律予以明确。
(3)保险法的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是否追究生效之前的事件和行为。如果追究称之为“溯及既往”;否则,称之为“不溯及既往”。我国《保险法》中没有该法具有溯及力的规定,即采用“不溯及既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