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险的问题

 所属分类:  2013-3-24 20:15:57    加入收藏
车辆损失险的问题

  现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二条规定,“车辆 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一)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二)部分损失: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保险车辆发生重大损失的情况下,认定部分损失还是全部损失是个首要问题,认定不同,理算就不同,对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影响很大。例如某种型号的汽车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单中约定车辆的保险价值( 重置价值)为20万元,实际价值为 10万元,保险金额为20万元。该车在保险期限内因保险事故严重损失,假定出险时实际价值为8万元,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共同确定修理费为12万元,这种情况下,按全部损失理算,则保险公司只以8万元的出险时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额 ;按部分损失理算,则以12万元的修理费计算赔偿。受损车辆的修复虽受经济上合理性及国家有关规定的限制,但在可推定全损,也可按部分损失修复的情况下,不同的计算办法对被保险人的赔偿额是有差别的。


  在认定全部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保险条款,按保险金额和出现时实际价值较低的数额计算赔偿 ,则出现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成为致关重要的问题。 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大多没有约定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也没有约定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如何推定和计算。目前各保险公司确定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投保时车辆的保险价值(重置价值)为基础,再根据使用年限进行折旧, 使用年限为机动车辆行驶证上初始登记的日期至出险日期的年限,折旧一般按年10%计算,比如某种型号进口汽车92年重置价值为15万元,96年投保时重置价值为30万元,97年出险全损,则以30万元为基础,以初始登记92年至出险时 97年之间的年限5年进行折旧,则97年出险是该车的实际价值为30*(1-5*10%)=12万元。另一种方法是以被保险人通过正当交易获得保险车辆所支付的正常的合理的价金为基数,再按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车辆至出险时之间的年限进行折旧,比如,某被保险人1996年以 15万元购得某型号旧车, 1998年出险时全 损,则出险时该车实际价值为15*(1-2*10%)=12万元。


  上述两种推定保险车辆出险时实际价值的方法只是一种比较合情合理的方法,但并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也不一定与车辆的实际情况相符。上述两种推定方法可以说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如果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就出险时实际价值协商达不成一致,法院会认为保险公司对有合同中没有约定实际价值的计算方法负有责任。


  保险车辆投保时的实际价值及全部损失时实际价值的确定是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重要事项,目前各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普遍地对这些重要事项都无规定,产生这样情况的客观原因是保险公司难以对分散的大量的保险车辆逐个进行实际评估,主观原因是保险公司承保时不够谨慎,法律意识不强。

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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