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险的问题 现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二条规定,“车辆 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一)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二)部分损失: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保险车辆发生重大损失的情况下,认定部分损失还是全部损失是个首要问题,认定不同,理算就不同,对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影响很大。例如某种型号的汽车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单中约定车辆的保险价值( 重置价值)为20万元,实际价值为 10万元,保险金额为20万元。该车在保险期限内因保险事故严重损失,假定出险时实际价值为8万元,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共同确定修理费为12万元,这种情况下,按全部损失理算,则保险公司只以8万元的出险时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额 ;按部分损失理算,则以12万元的修理费计算赔偿。受损车辆的修复虽受经济上合理性及国家有关规定的限制,但在可推定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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