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索赔中常见的代位赔偿问题

 所属分类:  2013-3-24 20:16:33    加入收藏
代位赔偿问题


  车险条款第十九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当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当按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保险人应在什么阶段上对被保险人给予代位赔偿是很清楚的,但在实践中,保险人往往对被保险人提出较为苛刻的要求,在一审或二审判决生效后或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后才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的这种做法是没有道理的,只要有关的证据能证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只要被保险人向第三方提起诉讼,并且法院 受理了被保险人的起诉,保险人即应按合同给予被保险人赔偿,并且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诉讼费用。保险法的四十四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范围内代位行使 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如何应诉,是否上诉,是否申请执行,都是保险人的诉讼权利,与被保险人无关,但被保险人有向保险人提供有关情况和协助追偿的义务。


  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负有注意看管的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发现车辆损失时不知道第三方责任者为谁 ,或者虽知道第三方责任者为谁,但没有掌握第三方责任着的有关情况,比如姓名、住址等,无法对第三方责任者提起起诉,被保险人对以上情形是有过失的,但保险人并不能以此拒赔,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和车险条款第十九条规定,保险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扣减赔偿金,而不能完全拒赔。保险实务中,有的的保险公司对上述情况都给了被保险人大部分的赔偿。

201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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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损案件有三种类型: 一是部分损失的情况,这种案件2010年在车损险整体赔案中占比高达99.914%以上。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获得了新配件的赔偿,赔偿是足额的、充分的。否则,按照现在的定价模式,就可能面临比例赔付。 二是全部损失的情况,这种案件在车损险整体赔案中占比非常小,2010年约为0.086%,但对于车主来说,这种情况依然是值得关注的。全损情况下车主获得的赔偿无法达到保险金额而只是达到实际价值,这是符合保险的补偿原则的,并非“高保低赔、就低不就高”。而且,目前的定价是考虑了这个因素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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