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赔偿问题 车险条款第十九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当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当按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保险人应在什么阶段上对被保险人给予代位赔偿是很清楚的,但在实践中,保险人往往对被保险人提出较为苛刻的要求,在一审或二审判决生效后或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后才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的这种做法是没有道理的,只要有关的证据能证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只要被保险人向第三方提起诉讼,并且法院 受理了被保险人的起诉,保险人即应按合同给予被保险人赔偿,并且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诉讼费用。保险法的四十四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范围内代位行使 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如何应诉,是否上诉,是否申请执行,都是保险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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