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分析车险“直赔”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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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4 22: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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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有车族可能都有过类似经历:在4S店购买新车后,直接在4S店购买了保险,发生刮蹭、碰撞等交通事故后,给4S店打个电话,就让你把车开过去,约好时间再把修好的车取回。从买保险到发生保险事故索赔的整个过程中,被保险人可能都不用和保险公司联系,报案、索赔、领取赔款的人都不是被保险人,而是4S店,这种被称为“直赔”的方式在保险业内极为普遍。“直赔”很大程度上方便了被保险人,免去了被保险人要先支付修车款,再向保险公司索赔的繁琐过程,因此受到客户的青睐,也是各保险公司提升服务品牌的举措之一。
可是,此种约定俗成的方式存在着极大的法律缺陷,也给保险公司带来了一系列的道德风险,让保险公司受制于4S店等兼业代理机构,为兼业代理机构谋取许多不正当利益提供了空间。
问题
整个“直赔”的过程是以“兼业代理”为主导,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难以保障。
第一,4S店等兼业代理机构由于掌握了汽车客户的大量信息资源,因此,车险代理销售有绝对优势与各家保险公司谈判,并且4S店可以同时与几家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导致“手续费”的恶性竞争。同时,4S店为争取客户,尽量规避保险人的风险管控制度。如诱导、提示投保人对相关事项不作如实告知;不履行“说明条款和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义务”等。保险公司并非不知其中的法律风险,而一旦追究代理人的责任,代理人则将其手中的客户推荐给另外合作的保险公司,且说是客户的选择。
第二,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赔偿义务时,也更多地受制于兼业代理机构,如代为报案,难以还原事故第一现场的真实情况,并且,尽可能规避法律和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风险;损失确认时,由兼业代理机构报价、代被保险人确认损失;代理索赔时,索赔材料签字可能都不是被保险人;代为领取赔款等等,此时,兼业代理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利益是相悖的,虽然保险公司最终核损、定损、核赔,但实际最终意义不大,最终还得受制于车险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