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分析车险“直赔”现象

 所属分类:  2013-3-24 22:17:51    加入收藏
 凡是有车族可能都有过类似经历:在4S店购买新车后,直接在4S店购买了保险,发生刮蹭、碰撞等交通事故后,给4S店打个电话,就让你把车开过去,约好时间再把修好的车取回。从买保险到发生保险事故索赔的整个过程中,被保险人可能都不用和保险公司联系,报案、索赔、领取赔款的人都不是被保险人,而是4S店,这种被称为“直赔”的方式在保险业内极为普遍。“直赔”很大程度上方便了被保险人,免去了被保险人要先支付修车款,再向保险公司索赔的繁琐过程,因此受到客户的青睐,也是各保险公司提升服务品牌的举措之一。

  可是,此种约定俗成的方式存在着极大的法律缺陷,也给保险公司带来了一系列的道德风险,让保险公司受制于4S店等兼业代理机构,为兼业代理机构谋取许多不正当利益提供了空间。

  问题

  整个“直赔”的过程是以“兼业代理”为主导,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难以保障。

  第一,4S店等兼业代理机构由于掌握了汽车客户的大量信息资源,因此,车险代理销售有绝对优势与各家保险公司谈判,并且4S店可以同时与几家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导致“手续费”的恶性竞争。同时,4S店为争取客户,尽量规避保险人的风险管控制度。如诱导、提示投保人对相关事项不作如实告知;不履行“说明条款和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义务”等。保险公司并非不知其中的法律风险,而一旦追究代理人的责任,代理人则将其手中的客户推荐给另外合作的保险公司,且说是客户的选择。

  第二,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赔偿义务时,也更多地受制于兼业代理机构,如代为报案,难以还原事故第一现场的真实情况,并且,尽可能规避法律和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风险;损失确认时,由兼业代理机构报价、代被保险人确认损失;代理索赔时,索赔材料签字可能都不是被保险人;代为领取赔款等等,此时,兼业代理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利益是相悖的,虽然保险公司最终核损、定损、核赔,但实际最终意义不大,最终还得受制于车险销售。

2013年2月20日

全险车受了损,保险公司凭啥不赔
    “我买的是全险,现在我的车受了损,保险公司凭啥不赔我?” 车主们的疑惑是可以理解的,但仔细分析车险条款,所谓“无责免赔”并不是不赔,而是该由谁来赔的问题。“无论是按照法律的过错原则,还是保险中的责任划分,赔偿主体都应当是对车主造成损失的对方车主。如果对方车主买了商业三责险,那么对方车主就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把自己的赔偿责任转移给了保险公司,车主就可以从对方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那里获得全额赔偿;如果对方车主没有购买保险,按照我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则应当由对方车主来对受损车主进行赔偿。”...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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