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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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5 10: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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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 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2013年1月27日
向报价管理环节要效益,实行集中报价 向报价管理环节要效益,实行集中报价
目标:加强报价力量,推行集中报价。
1、通过以师带徒、培养新人的形式,加强报价队伍建设。在定损人员中挑选文化素质较高、业务精通的定损人员进行报价流程的学习,交叉开展定损及报价工作,做好报价后备力量的储备。
2、细化报价规定,规范操作流程。一是在更换配件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实行报价规定的基础上,规定对单个零配件达到2000元、整车修理达到10000元或以上的报价必须经核损确认才能通过。二是扩大直报车型的范围,在原有八种车型的基础上扩大到十一...
查看全文>> 2013年3月2日
“代位追偿”建立“代位追偿”平台 建立“代位追偿”平台
“代位追偿”平台的建立应当系统化、标准化、规范化。从完善理赔服务理念、服务标准、服务队伍、岗位设置以及服务职能做起,转变理赔服务中心的工作重心和着力点。通过建立“代位追偿”平台,加强品质后台监控,优化管控节点,变堵为疏,主动提升“代位追偿”服务水平,锻造理赔服务的市场竞争力。...
查看全文>> “优惠续保”是车主们一直在讨论的话题。在经七路某单位上班的董女士告知:“我的车险就到期了,截至目前尚未出过一次险,如果全年不出险就能在下一年度续保时拿到比较优惠的政策,所以,为了保证全年不出险,我最近几天先不开车了。”但是,并不是所有车主都能像董女士这样拥有娴熟的车技,保证不出险。而且市面上的车险产品和销售渠道五花八门,即使同一家公司的产品,由于代理人的不同,折扣也不一样;而不同公司的同一种车险产品,由于渠道的不同,价格差距也很大。那么,面对纷繁复杂的车险项目,如何续保才更合适、更省钱呢?对此,...
查看全文>> 近日一起交通事故纠纷,交强险是否应先赔偿精神损失费问题引起争议。
案例回顾:
原告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告吕某驾驶的小轿车(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设了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认定,吕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治疗,李某截去一肢,共花去医疗费6万元。后经鉴定,李某构成5级伤残。在吕某协商过程中,吕某拒绝赔偿,李某遂以吕某和某保险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假肢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审理中,原告诉称:被告吕某在某公司既投设了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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