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在投保时对于被保险人的填写要慎重
王先生外地来沪在某物流公司打工,出于工作的需要,委托公司为他的私人车辆代办保险。物流公司的经办人员在统办保险的时候将王先生车辆的被保险人写成了物流公司的名字,保险公司也顺利签发了保单。
今年2月,王先生外出时发生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经交警现场查勘鉴定,王先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后,王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交强险和三者险的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在核赔时表示,车辆的被保险人为物流公司。那么是不是物流公司索赔就可以了呢?保险公司同样给出了否定的回答,理由是物流公司和标的车辆并不具备保险利益,王先生的车险保单实际属于无效保单,不能赔偿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一栏填写的疏忽竟导致最后无法得到保险保障,这是王先生和物流公司都始料未及的。
事实上,如今大量车主在购买新车或者二手车时往往委托厂家或者代理公司代办保险,而一旦操作疏忽,被保险人和车辆实际所有人无法对齐的话,便会埋下隐患。
有关人士表示,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在对如汽车、设备、房屋等物质财产进行投保时,必须对这些财产享有直接的利益,这就是“保险利益原则“。这里的利益是指法律上许可的,如上述王先生的车辆,由王先生出资购买,从法律上讲,王先生是汽车的所有者,也是使用者和受益者,所以王先生享有保险利益,而并非物流公司。
必须指出的是,上述保险公司本身也存在过错,因为核保时要检验比对行驶证、驾驶证等证件,既然核保能通过,并按期接纳保费,就表示保险公司已经认可该保险,并承担起该车辆的保障责任。专家指出,国内车险行业如今竞争异常激烈,往往是“宽进严出“,核保松核赔严,这样的做法其实损害的是大部分投保人的利益,毕竟由于信息不对称,类似王先生这样的车主并不知道其实自己驾驶上路的车辆处于“有保单无保障“的真空。
贴士
车主在投保时对于被保险人的填写要慎重,务必保证被保险人和车辆信息的填写具有直接的保险利益。对于购买二手车的客户而言,在继承原有车险保单的同时,要及时去保险公司办理被保险人变更手续,否则保险公司往往也会以新车主和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为由拒绝可能产生的理赔。
2013年5月13日
出了事故自行定损无效,保险公司说了算 自行定损无效,保险公司说了算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查看全文>> 2013年3月25日
车辆购买了“全险”,保险公司百分之百买单吗
在车辆保险市场中,常有“保全险”这一说法,很多车主认为:车辆购买了“全险”,保险公司就会对与车辆相关的一切损失百分之百买单。那么,这种说法是否正确呢?何谓“全险”呢?在此,将为大家做一下简单介绍,也为大家在购买车辆保险时提供一点风险建议。
严格来讲,在车辆保险工作中,没有“保全险”这一说法;因为,从本质让讲,车辆保险的保单,同样是一个“保费”与“保险责任”“对价”的合同,每张保单保费的有限性,决定了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同样只承担与“保费”价格对应的有限保险责任;而从理论上讲,因车辆造成的损失...
查看全文>> 保监会建立保险理赔程序公开制度
中国保监会于11月25日发布《关于公布保险理赔(给付)程序进一步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除了继续强调要公示理赔(给付)服务流程、明确赔付时限、尽量简化程序之外,还明确提出各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理赔(给付)服务的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理赔(给付)服务质量回访制度,加大对理赔(给付)时效、赔付质量、投诉处理效果等方面的考核力度等。
《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应于即日起一个月内,向保监会稽查局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处及各保监局报备公司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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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盗抢险的约定区域
事件:小赵某天夜晚送女友回家,送到后将车停在女友家楼下,结果一小时后下楼时发现车被盗了。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如何处理呢?
专家提醒:如果约定了行驶和停车区域而在区域外被盗,则要增加免赔率10%,如果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完税证明等的,每缺少一项,增加免赔率1%。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时,增加免赔率5%。临时牌照的车辆被盗抢不赔。
当然,这里的赔款是指该车出险时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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