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外地来沪在某物流公司打工,出于工作的需要,委托公司为他的私人车辆代办保险。物流公司的经办人员在统办保险的时候将王先生车辆的被保险人写成了物流公司的名字,保险公司也顺利签发了保单。
今年2月,王先生外出时发生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经交警现场查勘鉴定,王先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后,王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交强险和三者险的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在核赔时表示,车辆的被保险人为物流公司。那么是不是物流公司索赔就可以了呢?保险公司同样给出了否定的回答,理由是物流公司和标的车辆并不具备保险利益,王先生的车险保单实际属于无效保单,不能赔偿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一栏填写的疏忽竟导致最后无法得到保险保障,这是王先生和物流公司都始料未及的。
事实上,如今大量车主在购买新车或者二手车时往往委托厂家或者代理公司代办保险,而一旦操作疏忽,被保险人和车辆实际所有人无法对齐的话,便会埋下隐患。
有关人士表示,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在对如汽车、设备、房屋等物质财产进行投保时,必须对这些财产享有直接的利益,这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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