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专业化经营成保监会主推项目

 所属分类:  2013-3-26 22:59:16    加入收藏

   今年3月,保监会暂停审批汽车企业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力图改革目前车企兼业代理保险的经营模式。经过半年的市场反馈,9月24日,保监会正式下发了《关于支持汽车企业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鼓励和支持汽车企业出资设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推进车企代理保险业务的专业化经营。

   保监会介绍,目前汽车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近3万家,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与保险公司合作关系松散,违规问题和服务问题突出。实现车企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汽车企业成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可以采取全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二是汽车企业与已经设立的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合作开展业务。比如保险代理公司租用汽车企业经营场所开展业务。

   此前,涉足车险专业化经营的汽车企业并不多。上汽集团2004年参股成立了安邦财险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广汽集团发起成立了“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汽车经销商领域,庞大汽贸集团早在2002年就成立了专业代理车险业务公司——河北盛安代理保险有限公司,并于2010年12月获批为全国性保险代理机构,目前已在河北、内蒙、辽宁、山东、山西和河南设立分公司和营业部。

   伴随着汽车后市场利润的增长,越来越多的车企加大了在金融等售后市场的投入。大型车企以及经销商集团具备渠道优势,集中管理全国网点,他们来经营车险代理业务优于其他中小财险公司。力帆集团也拟出资2亿元筹建三峡人寿保险公司,涉足金融业务,意在实施产业多元化的战略,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支持车企专业经营保险代理业务,是保监会车险改革的一大举措。为实现3年内全行业车险理赔服务有明显改观,保监会今年重拳出击,包括年初叫停商业车险中“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的霸王条款,明确代位求偿制度,车险改革在探索中继续推进。

 

   附:保监会支持车企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

   关于支持汽车企业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2]82号

   各保监局:

   汽车生产、销售、维修和运输等相关企业(以下称“汽车企业”)兼业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在促进保险业务增长,扩大保险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汽车企业兼业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管理混乱、专业能力低下、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违规等问题日渐突出。粗放的兼业代理经营模式不适应保险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要求,迫切需要从体制机制上进行改革。推动汽车企业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有利于促进汽车保险中介服务规范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规范市场秩序,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现就支持汽车企业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和支持汽车企业,出资设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或者与已经设立的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合作,由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统筹开展汽车保险业务。公司名称可以包含“汽车保险销售”、“汽车保险代理”或者“汽车保险经纪”字样。

   二、汽车企业设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以及中国保监会其他相关规定要求。

   三、汽车企业设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经营区域超出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应按规定向注册地保监局提出申请,同时将相关材料抄报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将统一协调指导有关保监局,做好原兼业代理机构转制为专业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服务网点相关行政许可事宜。

   四、汽车企业设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展业务,应当设立分公司或者营业部,负责该区域经营管理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设有2家或者2家以上分公司或营业部,应当指定一家分公司或营业部负责该区域经营管理工作。

   五、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依托汽车企业经营场所开展业务的,应当取得保险监管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经纪)业务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许可证。依托汽车企业经营场所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可以由汽车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或者其他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兼任。上述经营场所原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每个营业场所应当至少有一名专职人员负责保险代理业务。

   六、在汽车企业兼业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向专业化转制过程中,相关专业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要加强对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的管理,特别要加大对服务网点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合规意识的培训力度,使其尽快适应专业化、规范化要求。

   七、汽车企业与已经设立的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合作从事汽车保险业务的,应当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各保监局应当继续对兼业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汽车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对管理混乱,服务不规范,专业素质不高,与保险公司财务业务关系不合法、不真实、不透明的,可以限制代理保险公司的家数和代理险种范围,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各保监局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辖区支持汽车保险代理专业化经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中国保监会将定期通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年9月14日

201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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