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车险合同存缺陷 投保单与保险单合一可规避风险

 所属分类:  2013-3-26 23:27:42    加入收藏


   【市民质疑】 上一年度出险,为啥算到了下一年度

   私家车主吴先生告诉记者,按照合同约定,上一年度保险到期时间为2011年10月28日,2011年10月26日,吴先生的车出了2次事故,不过保险公司一直没有进行理赔。吴先生说,按照正常情况理赔应该在一天内完成,但是人保一直拖到11月初才予以理赔。当时,吴先生已经提前交付了下一年度的保费,保险期限自2011年10月29日0时起至2012年10月28日24时止。

   今年10月初,又到了新一年度保险续保的时间,吴先生通过人保95518热线了解到,自己本保险年度发生的事故只有两次,即4月9日、8月21日各一次,并没有将2011年10月26日发生的两次事故记录在内。吴先生想换一家保险公司投保新一年的车险,但是他咨询多家保险公司后发现,人保上传的事故信息为四条,也就是2011年10月26日两次、2012年4月9日及8月21日各一次,但2011年10月26日发生的两次事故,所登记的时间为2011年11月份,也就是赔款日。“到现在我才明白他们为什么拖到11月份才理赔,目的就是想将这两次事故算在新保险合同期内”,吴先生对此愤愤不平。“我打95518热线要求他们将2011年10月26日的两次事故从系统撤销,虽然他们也承认这两次事故发生在上一保险年度,但不能撤销,理由是公司规定按理赔时间上传事故时间,不按照出险时间登记。”吴先生向记者转述工作人员的答复时语气颇为不满。

   吴先生说,按照人保的保费标准,他的车出险2次下年度保费为5200元,但如果出险4次,保费将在6000元以上,与前者相差近千元。

   投保单与保险单合一规避风险

   对于银行储蓄原先要填写存单、后改为不用填存单、银行工作人员将信息输入后让客户直接签字的改变,笔者深有感触。小小的变动,不仅方便了客户、节约了纸张成本,更重要的是完善了业务凭证。笔者认为,车辆保险的投保单和保险单也应该合一,让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签字。

   一、车险具备了投保单和保险单合一的相应条件

   第一、车险投保单上主要告知事项如:车牌号、车架号、型号、年限、车主、约定驾驶人、行驶区域等要素,保单上都有。第二、车险投保时不需要太长时间的考虑期,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投保看背书条款、签字确认、缴纳保险费基本上可以做到同步进行。第三、险种不一样,对免责条款的“说明规则”可能不一样。车险因风险特点,基本上司法实践只认“同意规则”——投保人通过合同签字认可有效。

   二、单证合一、双方签字保证了保险合同的完整性

   合同订立的“要约”和“承诺”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并非不变。我们都知道,投保单上的保险费一栏,是由保险人填写的,这实质上就改变了投保单要约的性质,保险人的保险单可能就是反要约了,投保人接受了保险单就视为承诺。因此,保险人依据投保人的陈述将车险相关信息、承保险种、金额、保险费计算等输入完整的合一单证后,让投保人在相应处签字,完全符合合同订立过程;而且,签字双方主体显示在同一合同书上,一目了然,既符合合同通常的双方签字“形式”,又便于理赔人员查看,准确、无误地履行赔偿义务。

   直销业务中,依据车辆行驶证件和投保人陈述将相关信息录入保险单后,向投保人开具交费单,投保人凭保费收据领取保险合同时可当场让投保人签字,一式二联,公司留存副本联。代理业务中,可在投保人交费、领取保险合同时让投保人签字。

   对保险人来说,省去了“投保单”管理的麻烦,因为投保单不似保险单有流水号,而合一的保险合同按流水号管理,有效、注销、作废单证一清二楚,而且给保险人节约了大量的纸张成本。

   四、车险合一单证设计

   车辆保险投保单和保险单合一的形式不限,可以是现有市场上A4纸样合一,将“保险单”名称改为“保险合同”;也可以是小手册形或折页形等等。

2013年5月11日

务必看清 事故责任免赔率
      事故责任免赔率  首先保险公司会依据车主的事故责任,在计算理赔款时扣除一定免赔率,通常车主全责的免赔率是20%,主责的免赔率为15%,同责与次责的免赔率便是10%与5%,单车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20%。   以一起损失额为1000元的双车碰撞事故为例,假如车主负事故全责时,保险公司会在1000元理赔款中减扣20%免赔率,赔付给肇事车主800元;假如 车主负事故主责时,通常该车主得承担事故损失额的70%,等同于他应当承担700元修车费用,这时保险公司会在700元的理赔款中减扣15%免赔率,赔付 ...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