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保监局快速理赔出新招

 所属分类:  2013-3-26 23:28:53    加入收藏


   开车发生小事故怎么办?等交警来查勘第一现场、开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去指定地点定损……今后,保险消费者可以向这些繁琐程序说“再见”了。10月1日起,山西保监局与省公安厅交管局制定的《山西省机动车小额财损交通事故快速理赔办法(试行)》正式施行。按照该办法,小额财损交通事故将采取“双快+双免+现场定损+简化手续+快速赔付”模式进行处理。如果资料齐全,保险公司在一个工作日内就要支付赔款。

   山西保监局新闻发言人表示,可以快速理赔的交通事故须满足四项条件,即事故各方机动车均在我省投保、事故发生在我省、仅造成车辆损失且单车损失金额3000元以下、事故基本事实无争议。据统计,满足上述条件的小额财损交通事故,占我省车险理赔案比例的80%以上。这意味着,今后全省八成以上车险理赔案件可实现快速理赔,真正告别“理赔难”。

   据介绍,所谓快速理赔,主要体现在“双快+双免+现场定损+简化手续+快速赔付”。“双快”,即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与保险公司快速理赔相结合。当事人对事故现场和损失部位拍照后,可迅速撤离现场。相应地,保险公司应快速到达现场进行查勘定损,并且不得要求当事人必须保留第一现场,不得要求当事人必须报交警处理。“双免”,即当事人若能就事故责任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免“交警责任认定书”等相关事故证明,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可免保险公司“第一现场查勘”。“现场定损”,即保险公司应在现场完成定损,免去客户奔波之苦。“简化手续”,即取消不必要的索赔单证,将收集理赔单证的责任交给保险公司。“快速赔付”,即要求保险公司在资料收集齐全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网银支付赔款。

   车险理赔 - 理赔工作的基本原则

   车险理赔工作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在赔偿处理过程中,特别是在对汽车事故进行查勘工作过程中,必须提出应有的要求和坚持一定的原则。

   (一)树立为保户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在整个理赔工作过程中,体现了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作用。当发生汽车保险事故后,保险人要急被保险人所急,千方百计避免扩大损失,尽量减轻因灾害事故造成的影响,及时安排事故车辆修复,并保证基本恢复车辆的原有技术性能,使其尽快投入生产运营。及时处理赔案,支付赔款,以保证运输生产单位(含个体运输户)生产、经营的持续进行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在现场查勘,事故车辆修复定损以及赔案处理方面,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即严格按条款办事,又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灵活处理,使各方都比较满意。

   (二)重合同,守信用,依法办事

   保险人是否履行合同,就看其是否严格履行经济补偿义务。因此,保险方在处理赔案时,必须加强法制观念,严格按条款办事,该赔的一定要赔,而且要按照赔偿标准及规定赔足;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不滥赔,同时还要向被保险人讲明道理,拒赔部分要讲事实、重证据。

   要依法办事,坚持重合同,诚实信用,只有这样才能树立保险的信誉,扩大保险的积极影响。

   (三)坚决贯彻“八字”理赔原则

   “主动、迅速、准确、合理”是保险理赔人员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是保险理赔工作优质服务的最基本要求:

   (1)主动:就是要求保险理赔人员对出险的案件,要积极、主动的进行调查、了解和勘察现场,掌握出险情况,进行事故分析确定保险责任。

   (2)迅速:就是要求保险理赔人员查勘、定损处理迅速、不拖沓、抓紧赔案处理,对赔案要核的准,赔款计算案卷缮制快,复核、审批快,使被保险人及时得到赔款。

   (3)准确:就是要求从查勘、定损以至赔款计算,都要做到准确无误,不错赔、不滥赔、不惜赔。

   (4)合理:就是要求在理赔工作过程中,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按条款办事。在许多情况下,要结合具体案情准确定性,尤其是在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过程中,要合理确定事故车辆维修方案。

   理赔工作的“八字”原则是辨证的统一体,不可偏废。如果片面追求速度,不深入调查了解,不对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盲目结论,或者计算不准确,草率处理,则可能会发生错案,甚至引起法律诉讼纠纷。当然,如果只追求准确、合理,忽视速度,不讲工作效率,赔案久拖不决,则可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损害保险公司的形象。总的要求是从实际出发,为保户着想,既要讲速度,又要讲质量。

   (四)注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作用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对事故当事人和保险当事人在利益调整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保险理赔中是必不可少的证据材料。由于它在民事诉讼案中不属司法审查范围,保险人习惯采取“拿来主义”,必定给保险企业带来巨大的证据风险和经营风险。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公安部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的有关规定,《认定书》在民事诉讼案中不属司法审查范围。因其特殊的地位,保险人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在理赔中把它当作具有无可辩驳的证明力的证据来对待,采取了“拿来主义”,给保险企业留下巨大的证据风险和经营风险。因此,对《认定书》不宜采用“拿来主义”,应对其进行证据审查后方可作为证据予以采信,以防范风险。

201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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