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自己的车轧死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所属分类:  2013-3-27 16:40:30    加入收藏
近日获悉,7月23日本报案例版刊登的《被自己的车轧死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一案,日前又有新的进展。 


  10月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下达终审判决,判令撤销原审判决,由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赔偿上诉人保险金20万元。 


  被保险人死于自己的车下 


  此案的起因是一起颇为离奇的交通事故。 


  2006年10月17日,家住贵州省仁怀市的蒲元朝与某保险公司遵义支公司订立保险合同,蒲元朝将其购买的贵C33645号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含驾驶员)座位险、车上货物责任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等险种,保险期限为2006年10月18日至2007年10月17日,保险金额分别为:5万元、53000元、20万元、4万元/座、2万元和5000元。 


  同日,蒲元朝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机动车辆保险单,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为蒲元朝。 


  2007年2月16日,蒲元朝驾驶投保车辆在贵遵公路从北向南行驶,车上载有其子蒲青宽。当车行至贵遵公路黑土坡施工区下坡路段时,蒲元朝停车后下车小便,后发现车辆出现向坡下滑行现象,遂抱石头准备阻止车轮滑行,不慎被压在车轮下,当场死亡,年仅42岁。 


  随后,死者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6月6日,死者家属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遵义支公司履行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赔偿保险金25万元。 


  一审判决原告败诉 


  7月11日,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指出蒲元朝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已经依法成立。但是,在本案的交通事故中,蒲元朝既是受害人,也是惟一的责任人,蒲元朝不对任何人负民事赔偿责任,也没有任何人对蒲元朝负民事赔偿责任。由于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蒲元朝作为保险单上记明的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并无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而且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将被保险人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蒲元朝的死亡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范围,被告无需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2012年10月28日

国家下调购置税的激励政策并没有起到真正的促进作用
     有一定经验的车主朋友一定还记得,在2009年至2010年两年间,我国曾出台过相关政策来下调购置税,对排量在1.6L及以下的小排量机动车车型实行购置税优惠政策。按照我国现行的购置税征收标准,所有车辆一律按照10%的税率征收购置税,但是在09年和10年期间,为了刺激小排量车型的消费,国家规定小排量车型可以享受5%和7.5%的购置税优惠。 在实行下调购置税优惠政策的两年时间里,小排量车型的销量非常好,因为这项购置税优惠政策使得车主朋友们可以省下数千元的购置税费用,让车主们负担大大减轻。但是自去...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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