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质保期内非人为因素自燃,无需购“自燃险”仍可找厂家索赔

 所属分类:  2013-3-27 22:58:39    加入收藏


   新买不久的汽车,突然发生自燃事故,损失到底该由谁来承担?昨天,宁波市消保委就此向媒体发布观点:汽车质保期内“自燃险”该由经销商购买。宁波市消保委观点认为,新车在质保期内自燃,只要能排除人为因素,厂商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据消保委指出,近几年,随着全市汽车购买量的不断增加,这类因汽车在保修期内发生自燃而引发的消费投诉每年都有发生。而这类消费纠纷的调解处理往往比较困难,消费者要维护自身权益也往往耗时长,难度大。

   如在前年10月底,市民毛女士以14.7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款斯柯达明锐轿车,并购买了包括自燃险在内的汽车保险。汽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起火燃烧(购买一个月行驶到960公里),造成整车毁损。而经销商通过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函结论是“从已存的车辆烧损的残骸分析,未发现有与车辆质量有关的质量问题,故此起火烧事故与上海大众的产品质量无关,上海大众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而保险公司则表示“在排除人为因素的前提下我们可以给你理赔”,三方因此陷入僵局。

   每次发生自燃事件后,消费者找经销商索赔,经销商答复往往是:你已经投保自燃险,所以你得先向保险公司理赔,把理赔款拿过来后,我们在排除人为因素的前提下给你补一辆新车。消费者向保险公司理赔,结果却是:在排除人为因素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可以给你理赔,但是你要将获赔部分的追偿权移交。可是把追偿权移交给保险公司后,消费者又将如何向汽车公司追偿不足部分?

   针对这个老大难问题,市消保委在向此类案例各方当事人了解情况,走访保险行业协会,咨询保险领域的法律专家后,召开由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汽车经销商、消费者及法律专家参加的案件调处会等。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宁波消保委观点——汽车质保期内“自燃险”该由经销商购买。为今后妥善解决这类问题指出了方向。

   自燃险是针对汽车自身问题引起的火灾,与车辆质量有着密切关系。实际上,新车在质保期内自燃,不是消费者的责任,厂商应赔偿与此相关的所有费用,而不应让消费者找保险公司理赔;而且就算要购买保险,车辆在质保期内的“自燃险”也该由汽车厂商购买。

   只要是在“三包”或厂商承诺的质保有效期限内,厂商就应对汽车的质量负责。而自燃险是一种针对汽车本身质量问题推出的险种,因此,在车辆质保期内消费者不必去投保汽车自燃险。

2013年5月3日

交强险免赔范围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①被保险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②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②被保险人财产,或在被保险人机动车上的财产;   ③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③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④仲裁或者诉讼等相关费用。   (1)交强险免赔(不予赔偿)范围分为交强险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对免除...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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