卸货时被自家倒溜车碾压致死,车主身份变化仍将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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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7 22:5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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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私家车主周万涛在下车装卸货物时,不幸因溜车被碾轧致死,酿成离奇悲剧。在其家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时,获得支持,投保的保险公司被判给付交强险保险赔偿金12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10万元,共计22万元赔偿。
2011年11月的一天,周万涛驾驶自家货车去锦州城郊的一处山上拉松树。将车停到山坡上后,他到后面去装货,这时车辆倒溜,因来不及躲闪被碾轧,送到医院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悲剧发生后,周万涛的家人查阅投保情况发现,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中在商业险中约定了不计免赔率特别条款,保险有效期为2011年4月20日至2012年4月19日。于是,其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但保险公司以“受害人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认定车上人”为由,拒绝赔偿。双方争执无果,周万涛家人无奈向锦州市凌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认为,死者周万涛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护。本案中导致其死亡的事故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属于交通路外事故,判定其属于第三者还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必须以其“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被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车上人员”,在车下即“车下人员”“第三者”。
由于机动车辆系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远置身于车上,因此机动车保险合同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周万涛并非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致死,在发生事故时,他在车下,不属于本车人员,其身份亦由被保险人转化为受害人,即为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对象。因此,其在保险发生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其家人保险金的义务。
与多数车主的认识不同,进行车辆保险计算时,所参照的新车购置价是要包含购置税在内的,而且车主可自行选择足额或不足额投保,所得出的车辆保险计算结果也大不相同。
新车购置价是指保险合同签定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的价格,它是投保时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而购置税是按新车购置价格(不含税)的10%(2010年12月31前,1.6L以下的车辆减按7.5%)征收的,所以车主要计算出自己所缴纳的购置税,然后与裸车价格加总,才能确定车辆保险计算的标准。
比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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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浸熄火后再次发动造成“爆缸” 拒赔 水浸熄火后再次发动造成“爆缸”: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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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车辆行驶中进水熄火一般对发动机的损害不大,维修也较为方便。但是水中二次发动造成“爆缸”,会被认为是车主人为扩大损坏,因此不在理赔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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