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人伤案件或可直接向受害者支付赔款

 所属分类:宁波市车险   2013-3-28 23:45:11    加入收藏
浙江省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近日出台《车险涉及人伤案件理赔指引》,其中规定,对于车险涉及人身伤害案件,被保险人如垫付赔偿款不便的,保险公司应当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直接向受害者支付赔款。

      据了解,按以往惯例,被保险人在出事故后,都要自己先垫付赔偿款,再凭发票去保险公司报销,但有的被保险人经济能力较弱,无法承担数额较大的垫付款;另一方面,有些被保险人虽然得到了保险公司给予的理赔款,但自己截留下来,没能及时交给受害者,出现新的经济纠纷。

      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介绍,针对以上情形,新措施规定被保险人在出险后,与伤者、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出具书面授权书、提供索赔单证等索赔需要的资料,保险公司将直接向受害者支付赔款。或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垫付通知书,可由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

2013年3月29日

车辆被撞贬值 肇事方承担赔偿"贬值费"
     爱车被撞 车主索要“贬值费” 今年1月7日上午11时15分,45岁的市民罗女士驾车行驶在一环路西一段,一不小心,她的车与前面一辆福特车追尾。由于惯性,被追尾的车又撞上前方一辆车。 车尾和车头同时受损,福特车主杨女士很痛心,她和罗女士就责任问题吵起了架。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罗女士承担全部责任。事后,修车行对杨女士的车进行了修复,杨女士支付了8800元修理费。杨女士认为,车子虽然修好了,但不可避免地出现贬值。她决定,除修理费外,还要向肇事者罗女士索要“车辆贬值费”。今年2月...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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