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近日出台《车险涉及人伤案件理赔指引》,其中规定,对于车险涉及人身伤害案件,被保险人如垫付赔偿款不便的,保险公司应当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直接向受害者支付赔款。
据了解,按以往惯例,被保险人在出事故后,都要自己先垫付赔偿款,再凭发票去保险公司报销,但有的被保险人经济能力较弱,无法承担数额较大的垫付款;另一方面,有些被保险人虽然得到了保险公司给予的理赔款,但自己截留下来,没能及时交给受害者,出现新的经济纠纷。
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介绍,针对以上情形,新措施规定被保险人在出险后,与伤者、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出具书面授权书、提供索赔单证等索赔需要的资料,保险公司将直接向受害者支付赔款。或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垫付通知书,可由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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