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所属分类:  2013-3-29 22:42:14    加入收藏

违规下客致人撞车身亡 两车同为死者买单

    运送乘客的大客车违规让乘客下车,结果,乘客撞上迎面而来的货车当场死亡。日前,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决客车和货车二者都有过错,同为死者买单。

    2009年2月8日, 朱某从路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下车后横过道路时,与被告王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相撞,经抢救无效死亡。

    江苏省高邮市交警部门认定,王某驾驶驻车制动不符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负事故同等责任;朱某横过道路时未观察来往车辆、确认安全后通过,路某驾车违反临时停车和公共汽车上下客的规定,故朱某、路某共同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现死者近亲属起诉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要求相关人赔付朱某的死亡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定各项赔偿费用计468067.68元,扣除客车与货车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226341.18,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事故责任认定,由被告王某按65%的比例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计157122.23元;路某所在公交公司按25%的比例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计60431.63元,被告路某作为客车的承包驾驶员,对公交公司的赔款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自负10%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1、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3、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①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原则,不管机动车辆或行人、非机动车辆有无过错,只要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4、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20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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