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盗抢险原则、除外责任和责任免除

 所属分类:  2013-3-30 21:45:00    加入收藏


 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坏,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如果您有被小偷偷窃钱包后痛不欲生的经历,您将明白一旦您的爱车被盗窃、被抢劫,除了给您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会有极度的伤心,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建议给您的爱车安上防盗器(能降低被盗窃的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被盗),同时为它投保全车盗抢险(万一爱车被盗后,能通过对您经济损失的弥补,来安抚您受伤的心)。
原则:

  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为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可见,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包含两部分:一是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二是因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合理费用支出。 对上述两部分费用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修改前的机动车辆盗抢险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的规定,由于机动车辆盗抢险是机动车辆损失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故保险金额可与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保持一致。其确定方式有三种:一是与保险价值相等二是按投保当时的市场价值确定;三是协商价值。一般来说,盗抢险的保险金额不单独列明,而是以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作为盗抢险的保险金额。 机动车辆盗抢险条款规定,盗抢险的保险费率为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费率的20%—30%。这也就是说,盗抢险的保险费为车辆损失险保险费的20%—30%。计算公式为: 盗抢险保险费=(车辆损失险基本保费+保险金额×费率)×20%-30% 不难看出,盗抢险的保险费是车辆损失险保险费的20%—30%,而不是车辆损失险与第三者责任险保费之和的20%—30%。
实际:

  在实际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通常按保险单上车辆损失险保险费的20%—30%直接计算出盗抢险的保费。这是被保险人未提出盗抢险的保险金额,而保险公司直接以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代替了盗抡险的保险金额,二者是相一致的。如果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是按保险价值来确定的,那么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与盗抢险的保险金额相同如果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是以协商价值来确定的,为不足额保险,那么在盗抢险的保险金额与车辆损失保额相同的情况下,发生保险车辆的盗抢险后,被保险人将无法得到足额补偿。

见除外责任

  (1)保险车辆被盗抢,缺少哪些证明会增加免赔率?盗抢险中被保险人丢失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每一项增加0.5%的绝对免赔。丢失车钥匙增加5%的绝对免赔。所以您尽量不要将这些物品单独放在车里。
  (2)我的车在收费停车场或营业性修理厂中被盗或发生火灾,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吗?因为上述场所对车辆有保管的责任,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3)车辆被盗抢期间,车辆被犯罪分子利用致使第三者发生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吗? 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在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无论任何人驾驶该车导致的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为责任免除。
  (4)我车的部分零件被盗,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吗?因为盗抢险指的是全车被盗或被抢,所以对于部分零件(如车轮、天线等)和新增设备(如音响等)单独被盗,保险公司不赔。
  (5)我的车被债主偷走了,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吗?不负责赔偿。因为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车辆被抢、被盗为责任免除。
  (6)我的车失而复得,保险公司如何处理赔款? 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后,如果保险人尚未赔款的,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但是全车被盗抢期间,车辆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如果保险人已经赔偿,应将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赔款。若被保险人不愿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公司。

责任免除内容

  1、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
  (二)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灭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四)驾驶人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五)保险车辆被诈骗、扣押、罚没、查封或政府征用;
  (六)因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
  (七)承租人或经承租人许可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
  2、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
  (四)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3、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遭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
  (二)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三)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人身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013年7月4日

车险免赔针对车主“健忘”,推出短信提醒
    记者从平安等多家保险公司得到的数据表明,两证(行车证、驾驶证)未按时审验、48小时内未报险、交通事故未经交管部门处理,以及其他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损失真实性等情况,是车主遭遇免赔的主要原因;所以车主对车险免赔条  针对车主“健忘”,推出短信提醒   车主李先生与其他车发生追尾事件后立即报案,让交警认定责任,保险公司也来人定损,事后李先生拿着定损单据前往保险公司理赔,在核对证件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他,李先生的驾照去年年底没有按时进行审验,而这一情况在《机动车险计算条款》中属于免赔范围,因...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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