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方案一 :投新车购置价

 所属分类:  2013-3-31 14:47:32    加入收藏
方案一:投新车购置价

  需要提醒的,保险公司所说的“新车购置价”,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而非许多保户所理解的自己买车时的新车购置价。在保险界,这种投保方式一般被认为是“足额投保”,当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将按实际损失进行足额赔偿,但当车辆发生全部毁损时,保险公司只按车辆的实际价值(折旧后的值)赔偿。

  以周女士的车为例,周女士当年的新车价是20万元,但在驾驶了两年后,市场上同类型的车已降价至16万元,也就是说,周女士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是16万元,投保16万元的车损险,不考虑费率优惠,保费为2444元。假如周女士在一年的保险期内,发生一起车辆部分损失的保险事故,车辆的修复费用共为2000元,如果不考虑免赔率、事故责任比例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按2000元全额赔偿。

  但如果周女士在一年保险期内,不幸发生了比较严重的车损事故,车辆几乎全部毁损,假设当时周女士的车折旧后的实际价值已不足16万元,只有13.7万元(折旧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0.6%),如果不考虑免赔率、事故责任比例以及车辆残值的影响,保险公司最多只赔偿13.7万元。

2013年4月30日

购置税湖南细则出台:以车辆购置日期为准
      继国务院公布1.6升(含)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车购置税率由10%降为5%的政策后,昨日,湖南省国税局也明确了执行国家政策的实施细则: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买了1.6升(含)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车,可享受车辆购置税“打五折”的优惠税率,购置时间必须以发票或关税缴款书的日期为准。   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关细则,新出台的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政策执行时间是指车辆的购置日期,而并非纳税申报日期。购置日期的确定,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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