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第三者责任保险不是《道交法》意义上的第三者强制保险

 所属分类:  2013-3-31 16:11:37    加入收藏

第三者责任保险案例

  去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对《道交法》76条的争议一直没有停。尽管我们保险公司强调,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不是《道交法》76条意义上的强制责任保险,而是商业保险,但全国许多法院还是依照《道交法》76条判我们保险公司赔了。杭州在《道交法》开始实施的一段时间里,曾支持保险公司的观点,没有按《道交法》76条判,但现在也出现了按《道交法》76条判的案例了。

  今天我结合公司下发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案件处理指引》讲一讲处理第三者责任险案件遇到的几个问题。分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探讨一下现行三者险与《道交法》意义上的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关系;第二个部分是谈谈三者险案件中遇到的几个问题,其中我将穿插投保人、保险公司、法院各方的观点;第三部分讲讲办理有关《道交法》76条案件的心得。

  一、现行第三者责任险与《道交法》意义上的第三者强制险之间的关系

  (一)现行第三者责任险不是《道交法》意义上的第三者责任险

  正如公司下发的指引上所说的,现行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条款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以及保险费率的厘定都不是建立在强制保险基础上的,不是《道交法》意义上的强制三者险。

  从国务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和《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来看,《道交法》上的强制三者险应是从维护第三者的利益出发,通过法律规定,强制机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投保的、类似如社会保险的险种。强制三者险的强制不仅是针对投保人的,而且也是针对保险人的。被投保人选择投保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强制三者险。

  同现行第三者责任保险相比,在指引中提到的四个方面有如下不同:

  1.在归责原则上:第三者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实行无过失赔偿原则。只要出险了,保险公司就有义务按《道交法》76条的规定,在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而现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保险公司按照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在保险范围上:第三者强制保险,只要是受害方实际受损的部分,保险公司均应予以赔偿;现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对诸如护理费、营养费等视为非直接损失的费用保险公司是免赔的。

  3.在费率厘定上:第三者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率是由保监会统一厘定的,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三者险实行不盈不亏的原则;现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率是由各保险公司自行厘定,报保监会备案的,保险公司经营三者险同其他保险险种一样是以盈利为目的的。

  4.在赔偿处理上:第三者强制保险,按照《道交法》76条、国务院《道交法》实施细则及国务院强制三者险(草案)的规定,保险公司是直接赔付给受害方的;而现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是赔付给被保险人的。

  (二)对投保人来说,现行第三者责任险在一定程度上又是一种强制险,这也是法院判保险公司按《道交法》76条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

  1.国务院1984年2月27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农民个人或联户经营运输的机动车船和拖拉机,必须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船舶保险(包括碰撞责任保险);从事货运的,还要积极办理承运货物运输保险;从事客运的,还必须办理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2.1984年11月3日,国务院批转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国务院【1984】151号),要求实施机动车辆(包括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和船舶的法定保险,以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经济利益。

  3.浙江省人民政府1987年5号文件批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进一步发展我省保险事业的报告》,要求在全省范围实行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2001年浙江省政府又批复省公安厅(浙政函发【2001】5号),同意继续在全省实行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并以机动车上牌、审验等为限制条件,以保证这一规定的落实。

  4.1989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决定从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五日起,对所有在华外国人的机动车辆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自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起,公安机关发现没有办理强制保险的外国人的机动车辆将禁止其行驶,并规定没有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凭证不予办理登记注册、发放牌照、年险等措施。

  因此,从投保人的角度来说,第三者责任险是强制保险险种。至少在我们浙江不办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是不予办理登记注册、发放牌照和年检等手续的。对机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来说,我国不是不存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而仅仅是不存在全国统一的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而已。

  虽然按照现在的法律观点来看,浙江省和其他地方的规定只是个红头文件,不是地方法规。但要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在200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在2003年实施的,在20年前,这种红头文件效力是不容机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置疑的。法院和社会很难接受这种文件没有法律效力的观点。

  5.道交法即将实施的2004年4月26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的第二条是这样表示的,“目前,我国近24个省市已经通过地方性法规形式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了强制,自5月1日《道交法》正式实施起,统一的强制三者险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推行。为积极落实《道交法》精神,实现《道交法》实施后与《条例》出台前改革工作的顺利衔接,5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暂时按照各地现行做法,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交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待《条例》正式出台后,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统一在全国实施。”这一表述,表达了这么两层意思,一是24个省市已经通过地方性法规形式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了强制,二是在《道交法》实施以后,强制保险条例出来以前,按照现行的做法,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交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这个通知精神,法院用现行三者险替代《道交法》上的三者险判决保险公司按照《道交法》76条承担责任就不奇怪了。

  所以说,就现行第三者责任险与《道交法》意义上的第三者强制保险之间的关系,可以这么认为:现行第三者责任保险不是《道交法》意义上的第三者强制保险,但现行三者险在我国大部分省市具有强制投保的性质。按照保监会的通知精神,在强制三者险条例出台以前是可以采用现行三者险来履行《道交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201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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