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人员硫忽而导致收费不足应该如何赔付

 所属分类:  2013-3-31 16:29:08    加入收藏
(一)案情介绍
    王某将一辆双排客货车,向所在地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3年2月14日零时起,至2004年2月13日24时止。保险人按吨位收取车辆损失险保险费710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20万元)保险费1 410元。同年6月2日,该车与一辆出租车相撞,致使一人死亡,一人重伤,造成车损2 300元,人员伤亡总费用84 001元。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在车辆有故障不能行驶时,未能将车俩靠路右边停放,住夜晚未设明显标志,违反《中华人氏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8条的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即负该起事故40%的赔偿责任。
    事故处理结束后,被保险人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该事故属碰撞责任,在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但保险人在审核保险车辆行驶证时发现该双排客货车为0.8 V6座。根据保险实务有关规定,双排客货车收费应按吨位或座位计算,取较高者计费。所以,应按座位收取,即应收取车报险保险费1090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20万元)保险费2040元。而该车收费时是按吨位收取,属投保人实际教费不足。但李某投保时已向其出示行驶证,且投保单背面亦附贴有保险汽车的行驶证复印件。本案是由于业务人员硫忽而导致收费不足。
    (二)分歧意见
    此案如何赔付,在保险人内部意见不一,有两种意见:
    1.主张比例赔付
    持此主张的人认为,尽管由于保险人的失误而导致少收保险费,但实际上保险人已承担了过多的风险。违反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故应按实缴保险费与应缴保险费的比例赔付,从而确保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
    2.主张足额赔付
    持此主张的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问,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因此,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仅限于保险人的询问,保险人未询问的,投保人则不必陈述。本案中,投保人李某向保险人出示保险车辆行艘证.并且提供复印件附贴在投保单背面,也就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保阶法》履行了告知义务。而究竟如何收费则是保险人的事,不能将由于保险人的过错而分致收费失误的贵任归于投保人。所以本案应该足额赔偿,而不能按比例赔否则就会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结论
    此案保险人始终按第二种意见进行了足额赔付。

201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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