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王某将一辆双排客货车,向所在地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3年2月14日零时起,至2004年2月13日24时止。保险人按吨位收取车辆损失险保险费710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20万元)保险费1 410元。同年6月2日,该车与一辆出租车相撞,致使一人死亡,一人重伤,造成车损2 300元,人员伤亡总费用84 001元。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在车辆有故障不能行驶时,未能将车俩靠路右边停放,住夜晚未设明显标志,违反《中华人氏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8条的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即负该起事故40%的赔偿责任。 事故处理结束后,被保险人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该事故属碰撞责任,在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但保险人在审核保险车辆行驶证时发现该双排客货车为0.8 V6座。根据保险实务有关规定,双排客货车收费应按吨位或座位计算,取较高者计费。所以,应按座位收取,即应收取车报险保险费1090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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