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是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并受法律约束和保护

 所属分类:中国人寿车险   2013-3-31 16:32:00    加入收藏

 人寿保险理赔案例

  普通商品在出售之后,销售者的责任一般不会随着所有权的转移而消失,作为补偿特性的保险产品更是如此。

  风险事故的发生,对每一个人来说是不确定,这样保险这个特殊商品才得以存在。作为消费者买保险的本意在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下会有一笔确定的钱财来转移风险和补偿得失。

  保险理赔,即处理赔案,是在保险标点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对被保人所发生的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履行经济补偿义务。

  从法律角度来看,理赔是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并受法律约束和保护。

  人寿保险理赔案例注意事项:

  1出险通知:

  投保人,被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在索赔过程中,及时通知的原则的执行是十分重要的。及时通知可以使保险公司能立即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任何迟延都会使调查工作进度变慢,从而引至理赔时限的延后。

  人寿保险理赔案例相关提示:

  人寿保险的被保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名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消灭。

  2索赔

  理赔的发生,直接由索赔引起。索赔和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二个方面。索赔是指被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行为,也是被保人实行其保险利益的具体体现。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人或者受益人应将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原因及其它相关方面,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请求。

  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请求后,理赔的程序因此启动。

  相关提示: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购买保险时候先要确定,自己是要为自己买个什么样的保障。

  下面以意外保险为例,来具体阐述:

  意外保险是指投保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人承诺于被保险人,在遭遇特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致身体受到伤害而造成残废或死亡时,给付保险金的行为或合同。

  身体是指被保险人的自然躯体,不包括假肢,假牙,假眼等人工安置的非天然部分。

  造成意外伤害的灾害事故应具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要素。

  例如,一个人,在购买意外保险后,当合同正式生效后出险。(撞伤,摔伤,切菜受伤,走路楼上掉东西下来打伤,等等都属于非疾病或故意导致的受伤,凫\通称为意外出险。)这样是可以找保险公司理赔的!

  有的保险代理人因为个别没给客户讲到位,几自己以为说2个字(意外)客户就真的全理解了,所以等别人住医院时候,就出现理陪纠纷!

  意外保险还有一种不赔,就是犯法的引起出现的都不赔。

  例如:

  一个人醉酒驾车,结果自己撞在绿化带,然后住进医院。从出险性质上来看,击他就是意外导致住院,是在意外保险保障范围,但他却是醉酒驾驶违反交通法,所以在犯法情况下,保险公司将对他进行不给予理赔!

  4理赔的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案件,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和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

  按照近因原则,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

  对于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一原因即为近因。

  对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持续地起决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例如:

  王女士2010年1月买了意外伤害保险,期限是一年。当年8月,她被一辆慢速行驶的轿车轻微碰擦了一下,顿觉胸闷头晕。不幸在送往医院途中病情加重,最后在医院不治身亡。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指出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

  王女士家人拿着意外伤害保险有效保单及死亡证明等资料,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导致王女士死亡的是心肌梗塞,不属于意外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无需赔付。

  在这个案例中,造成王女生死亡的原因有两个,一是王女士与轿车发生的轻微碰擦,另一个是心肌梗塞,后者也是医院诊断出的王女士死亡的原因。关键问题在于,这次事故的近因到底是两者中的哪个呢?

  在人身意外伤害险中,有这样一条标准。如果由一系列原因引起事故,而原因之间又有因果关系,那么前事件称作诱因。如果诱因在健康者身上可引起同样后果,那诱因即是“近因”:反之如诱因发生在健康者身上不会引起同样后果,则诱因不能成为“近因”。

  在上述王女士的案件中,她与轿车发生轻微碰擦是诱因,同样的事情发生在正常人身上,是不会导致死亡的,所以她身故的近因不是车辆碰擦,而是自身健康的原因——即心脏病所致。因此,王女士自身的疾病才是“近因”。这类风险属于重大疾病保单承保范围或由寿险保障,而非意外险保单赔付范围。

  最后给所有想买保险的人的几点忠告:

  1,在买保险之前,先要搞明白自已和家庭需要什么样的保险?做到按需所投。

  2,找到专业尽责的代理人,把你和家庭目前最担心的事告诉你的代理人。

  3,仔细查看代理人给出的方案是否合理。并且要求代理人解释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和解决目标。

  4,要求你的代理人承诺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均会协助理赔。在申请理赔时,面对保险公司的种种表格,客户往往是无助和茫然的。这个时候非常需要一个热心的又懂得保险专业知识的人士帮助。你的保单代理人决对是最佳人选。

2013年3月29日

保险公司一般只认准二级以上资质的维修站
    2006年春节,陈先生开车回湖南,路上与别的车相撞,车右侧大面积受损。由于归家心切,他把车开到附近一家小修理厂维修,花了1000多元。但事后,保险公司只定损800元。 定损单上的维修价是保险公司依据汽车修理完好所需要的合理市场均价,而车主自行选择修理厂属个人行为,而且一般保险公司只认准二级以上资质的维修站,如果车主去达不到标准的维修站保养或修车,保险公司将会根据市场价格进行核价。正确的做法是请当地保险公司的定损员推荐一些修理水平高,且与保险公司有合作协议的修理厂家。 在保险实务操...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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