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车已交交强险,交通事故索赔还有条件限制
宋先生问自己2008年4月8日将自己的农用三轮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日期为2008年4月8日零时起至2009年4月7日24时止。
2008年6月27日,我驾驶的这辆农用车与曲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乘坐人蔡某重伤。发生交通事故后,我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却没有到现场。我虽然2008年3月通过了驾驶资格考试,但是驾驶证2008年8月6日才拿到手。交警部门的最终认定结果是:我因无证驾驶,需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曲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也作出了相应判决。我按照判决履行了自己的赔偿义务后,拿着赔偿凭据和交强险投保单,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却被保险公司拒绝。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我没有取得驾驶资格属无证驾驶,不管投保什么险种一律拒赔。另外,交强险是保证受害人的利益,既然受害人得到了我的赔偿,就认为我已履行了交强险规定的赔偿义务,我无权再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仍然可以拒赔。
我想知道,保险公司这种拒赔理由的解释是否成立?我究竟能不能依据交强险的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
答:辽宁省法学会合同法研究会理事王乃龙分析后表示,宋先生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并非所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全都理赔。依据该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所谓的“未取得驾驶资格”是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不是“未通过资格考试”。因此,虽然宋先生已经通过驾驶资格考试,但是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前,依然不能开车上路。在此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更没有理由在宋先生赔偿后补偿宋先生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