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制度遵行“以人为本”的原则

 所属分类:中国人寿车险   2013-3-31 21:47:34    加入收藏

6月30日上午,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四楼,该公司总经理李建华先生把一份保额为6万元、保费1050元的保单交给海口的陆女士手里(见图)。陆女士从而成为我省首位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车主。

  海南省保监局局长王小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社会稳定、对投保者和被伤害者都是一件好事,可以更好地解决交通事故中受害者无钱救治的难题。

  作为一项国家以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的保险险种,交强险制度遵行“以人为本”的原则,在保护保险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的同时,更加突出了对被保险人,特别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保证交强险的顺利实施,海南保监局、海南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了所有财产险公司负责人研究相关业务,各公司也对业务人员进行了培训。

  人保财险海南省分公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公司拥有海南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将近一半的份额,在全省设立有24家经营单位,服务网点遍布全省各市县,大大方便车主购买交强险。

  据介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条款、赔偿限额和收费标准。7月1日至10月1日是购买交强险的时间,从10月1日起,没有投保交强险,将被交警部门处罚。已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尚未过期的车主,在未到期前其保险继续有效,可以暂时不购买交强险,但今后要随车携带以备交警部门查验。

2013年7月8日

盘点买交强险需要提交的材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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