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之后,机动车不保交强险,上路将被扣车
另外,7月1日前已购买的“三责险”且保单未到期的,同样有效,上路行驶时应携带保险单备查
“十一”之后,机动车不保“交强险”,上路将被扣车,不贴“交强险”标志的也将被罚款。
昨日,辽宁省公安厅交通安全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省监管局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和查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省交管局事故对策处副处长武昕告诉记者,交强险制度从今年7月1日起已经开始实行,目前,全省已经有18万台机动车进行了“交强险”保险,但是,全省共有330万台注册车辆。
7月、8月、9月三个月份作为宣传和教育的阶段,并未有处罚的举措。但是10月之后将强化管理,对于违规的车辆要采取一系列的处罚措施。
《通告》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会在全省范围内,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情况进行检查。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的,警方将予以处罚。
【《通告》解读】
哪些人需要投保交强险,强制性如何体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均应该依照规定,到经国家保监会核准具备从事“交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
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有什么处罚?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两倍罚款。
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有“交强险”标志,违反规定的有什么处罚?
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补办相应手续,可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其他处罚措施如何?
严禁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交强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交强险”标志。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已经购买了第三者险的驾驶人应该怎么办?
2006年7月1日前,已购买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驾驶人必须随身携带保险单备查。保险期满,应及时投保“交强险”。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如何确定的?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5 0 0 0 0 元1 0 0 0 0 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8 0 0 0 元
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 6 0 0 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 0 0 0 元
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4 0 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