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客户真实信息事关理赔

 所属分类:  2013-4-4 21:29:51    加入收藏

改变车险市场乱象非一日之功。

针对当前全国多个城市出现的车险假保单,已经于本月实施的新《保险法》在两个环节产生重要变化:一是签字环节,一是如实告知环节。这两个环节是否会顺利进行还将面临考验,但保监会整治的矛头已经对准了车险代理渠道。

客户真实信息事关理赔

“到今年9月底,本市机动车保有量达387万辆,而北京80%以上的车险业务是通过代理渠道销售的,因此,关于新《保险法》对车险经营的影响,我们首先要从规范车险的代理渠道开始。”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人介绍。

由于新《保险法》在说明义务方面有极其细致的规定,影响到保险公司订立合约也要极其细化。协会车险部负责人李枫介绍:“我们将督促各保险公司对投保单的重新设计,明确说明义务的落实、明确投保人亲笔签字确认。事实上,签字是最关键的环节,它是保证投保人知情权和义务权最重要的一步。”

此前,一些代理机构有种种弄虚作假、欺骗误导的情况发生,比如个人保单作成某个单位的团体保单;三者险投保15万元,实际只有5万元;由于没有本人亲笔签名,非事故车假冒事故车骗取理赔款等。此次,新《保险法》关于客户真实信息有相关详细规定,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在车险经营方面又制定了《补充协议》,该协议规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并应指导投保人正确地填写各种投保资料;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代投保人签字或盖章,更不得私自伪造投保人的签字或盖章等。

新《保险法》对车险影响较大的环节是责任保险可以由保险公司向受害方直接赔偿,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李枫认为,在这一条的实施过程中,客户真实信息的获取仍然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为了确保责任保险直接支付给受害方的可行性,行业协会制定了指引,明确实务操作流程,明确保险公司需承担对被保险人是否向第三者进行赔偿的审查义务,同时对代理渠道业务的规范中特别强调了客户真实信息的获取。”

201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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