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驾照办理中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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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5 13: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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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1起车主诉保险公司拒赔车险的案子。据了解,在办理军队驾照转地方手续的过程中,匡女士驾驶新车出了事故。车管所为匡女士出具了已生效的地方车辆驾驶证,但保险公司仍以匡女士没有或持无效驾驶证为由拒赔。为此,匡女士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18万元保险赔偿金。
匡女士在诉状中称,2007年1月,她购买了一辆奥迪A4轿车,同时购买了新车保险。匡女士表示,购车时,其持有的是军队车辆驾照,正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转地方车辆驾驶证的手续。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业务员表示,如发生事故可以获得保险赔偿。
半个月后,匡女士在驾车时发生意外,撞在树上,致使车辆损坏。报警后,匡女士被判承担全责。匡女士为修车支付18万余元修理费,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签署了定损单。此后匡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却被保险公司以“没有或持无效驾驶证”为由拒赔。
匡女士表示,2007年3月,其军车驾照转地方的手续已办理完毕,车管所为其出具的地方车辆驾驶证生效日期为2006年3月。即车祸发生时,其地方车辆驾驶证已经生效。
匡女士认为,车管所给她出具的驾驶证是有效证件,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并且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她已向保险公司业务员说明了其正在转换驾驶证的情况,但业务员并没有提示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该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并将择日开庭。
火灾范围有宽窄 由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在由国务院制定当中(详见本刊2005年5月文章《保险业扛不动三者险》),因此目前探讨各家公司的三者险条款意义不大。而研究与普通消费者联系最为密切的私家车车损险条款,却能理出各家公司埋在车险基本险条款中的各种“伏笔”。 翻看各家保险公司车损险条款不难发现,“保险责任”的篇幅在整个条款中所占比例很小,而且各家的责任似乎也都大同小异,所差无几。但经专业人士指点,对照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一起看,就会发现其中的奥妙真不少。如每家公司车险条款中列明...
查看全文>> 调配险种节省保费
影响车险保费水平的因素有两部分:费率和投保险种。前者属于不可调整因素,由车辆联合信息平台统一管理,与车辆上年出险理赔次数和交通违法记录的双挂钩。后者属于可调整因素,由车主自行选择主险和附加险进行搭配。
目前,绝大多数车主主要是对交强险、车损险、三责险、盗抢险、玻璃险、划痕险、不计免赔进行组合。相对于根据价格进行投保,以实际保障需求和驾驶习惯合理组合险种,是更为有效是省钱方式。
大众保险上海分公司业务管理部经理张向方表示,车损险只对车主有责任事故导致的自车损失理赔,因此对自...
查看全文>> 车主购买了保险,并不意味着出险后会得到全部的索赔,所以,广大车主要了解相关保险细则才能保障更多的利益。
盗抢险,如果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非全车遭盗窃保险公司不赔。被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劫、抢夺、被保险人不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车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另增加5%的绝对免赔率;原配的车钥匙缺失的,另增加5%的绝对免赔率。...
查看全文>> 2013年3月14日
人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条款 责任免除
第六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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