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并非不认过错全赔 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所属分类:  2013-4-5 14:00:38    加入收藏

交强险并非不认过错全赔 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有的专家、媒体认为,强制保险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是不认过错全部赔偿的。

王胜明说,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保险公司什么情况赔,什么情况不赔,关键词是“责任限额”。“首先是有责任,然后再看在负责任的情况下,最高赔多少,即"限额"。"责任限额"这四个字是"责任"加"限额",是讲责任的,不是说不分青红皂白全部赔偿。”王胜明提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是在责任限额的范围内强制保险怎么赔,责任怎么定,限额怎么定,具体办法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8年1月11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交强险总责任限额由现行的6万元上调至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5万元上调至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8000元提高到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保持不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201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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