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载客 车主并非牟利应赔偿

 所属分类:  2013-4-5 21:48:28    加入收藏

东莞消委会有关人士:车主并非牟利应赔偿

程先生将车辆用于运送朋友到外地办事,并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变更车辆的使用性质。车主将车辆用于营业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车主为了营利目的而使用车辆,并且其营业行为有一定的连续性。在本案中,程先生的确收取了一定的费用,但其使用机动车主要是为朋友提供帮助而不是为了牟利,并且其行为不具有连续性,不应当认定程先生的行为属于变更车辆的用途,保险公司对于程先生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2013年2月22日

异地保单重庆展业 车辆巨额亏损
    去年一年,重庆的车辆保险市场,至少有两亿保费通过异地展业的方式,流向了外地市场。--这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保监局)在最近召开的一次行业会议上,谈及行业自律时所展示给重庆每一家保险公司的最触目惊心的一个数字。 而就在6个月前,重庆保监局所宣布的去年一年中,重庆的财产险全部保费加起来的数值总和,也不过为17.4亿元。国内居民的保险观念与国外相比,差异很大,保险内容基本停留在寿险上;而产险方面,则以车险为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车险部的首席核保人汪天军告诉记者,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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