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保险行业协会按照新的行业规则实行“实名制”理赔

 所属分类:中山市车险   2013-4-8 22:06:31    加入收藏



现在,车主若出现小的刮蹭,再不能像以前一样往车行一送就等拿车这么轻松了,车主要自己先垫付维修费用,再拿着发票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近日,中山市保险行业协会连同市汽车流通协会和汽车维修协会共同协定,全市保险行业对车身划痕险、车损险单方事故1万元以下的案件,实行“实名制”理赔。“中山保险行业从7月1日起,对车身划痕险、车损险单方事故1万元以下实行‘实名制’理赔,在实际操作中,考虑到7月1日前后,承保、出险、索赔、赔款等环节的处理时间因数,设立执行过渡期,确定于7月20日起检查执行。”中山市保险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张力表示,客户通过保险公司电脑照相存档,符合《保险法》的要求,保险公司也规避了风险。

  联手整顿车险行业

  记者了解到,在7月3日,中山市保险行业协会会同经营车险的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平安财险、永安财险等部分产险公司代表,与中山市汽车流通协会、汽车维修协会以及三联、中裕、众杰、集德、别克、创世纪、奔腾等汽车经销商,对广东省保监局对于车险兼代理业务进行专项规范整顿中彼此配合,达成共识。

  中山市保险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张力表示,中山市内各产险会员公司,只能与如实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发生业务往来,不通过业务员、营销员、保险中介机构接收汽车流通企业代理的保险业务。

  20日起车主自行索赔

  按照新的行业规则,车身划痕险、车损险单方事故1万元以下的案件,实行“实名制”理赔,车身划痕等单方事故出现之后,在修理厂或4S店修理,车主(被保险人)将要垫付相关费用之余,也要自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会将赔款打到车主(被保险人)的账户上。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需要亲自到保险公司提供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维修发票等,并填写索赔申请书。

  新规为了规避“骗保”

  中山市机动车维修与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秘书长冯平告诉记者,新规主要是为了规避“骗保”事件,也能保障车主的权益。市场上曾经出现过维修厂将车主的车人为损坏,骗取保险公司的保费。

  “车主的资料以及事故车,成为维修厂的工作人员与保险公司核查人员骗保的辅助工具。”冯平表示,除了蒙骗车主,对车主的权益也有影响,因为保险公司都有记录,如果车主的车在一定时间内没有报保险,或者报的金额不大,就可以享受一定的折扣,但是车主的资料和车,已经成为他们的辅助工具,在来年投保的时候,自己不能享受到折扣。

  中山市保险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张力表示,“中山市保险行业协会作为一个执行监督部门,就是强调保险理赔的真实性,我们希望车主清楚地知道,车辆索赔的真实性,清楚每一笔账,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这也不是压缩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而是促进保险公司细化操作,提升服务。”经朋友介绍,家住巴南区的赵先生在某汽车代理公司为自己的爱车一汽佳宝购买了某财产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险、汽车盗抢险和不计免赔三项险种。

  由于是朋友介绍,赵先生拿到保单后也没仔细核对。2月中旬,赵先生的车发生了剐蹭。经过定损,此次事故赵先生应该得到420元保险赔偿。

  赵先生拿着保单、身份证复印件等十几件材料,来到了投保的汽车代理公司。可一直过了40多天,赵先生跑了四五趟,电话打了十几个,这家中介代理公司还是没把赔款交给赵先生。而赵先生仔细看了一下保单,感觉奇怪的是,明明他在顺义投的保,保单上却是盖的宣武的章。再问中介代理机构,谁也不回答赵先生的问题。

  更严重的是,这家中介代理机构既不能给赵先生赔款,也不肯把保单交还赵先生。赵先生一直担心,如果这期间车辆再出了问题,能找谁呢?因为他这时连惟一的凭据 —— 保单都没有了!

  后来,赵先生托人直接和投保的保险公司取得联系,直到这时他才知道这家汽车代理公司根本没有向保险公司报赔。

  虽然几经周折,赵先生终于拿回了这420元赔款,他却下定了决心,打死也不再和这种中介代理机构打交道,下次上车险再麻烦也一定亲自到保险公司的网点上。

  保险工作资深人士提示:如果条件许可,投保时直接到保险公司的营业网点;出险后,直接找保险公司。虽然交给代理人或经销商做这些事情省时省力,但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中,不排除有些代理机构和个人做出损害投保人利益的事情。为了以防万一,最好在手边留一份保单的复印件,尤其是在把保单交给中介办理相关理赔时。

2013年3月24日

汽车保险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法或依合同约定而提前终止保险合同的行为。保险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投保人解除和保险人解除两大类。  《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从法律规定看,保险人得以解除合同的前提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违约或违法行为。《保险法》在第16条、27条、35条、36条、53条和58条中分别规定了保险人在以下几种情况出现时可以解除合同:  (1)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被保险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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