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各项免赔金额
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只有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当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任一险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其所投保附加险种的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下列各项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基本险项下规定的免赔金额。
②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由于被保险人索赔时未提供必要单证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③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④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由于保险车辆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四次及以上索赔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法律服务特约条款
只有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当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任一险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与第三方产生纠纷后可要求保险人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①保险事故在按行政程序处理阶段,保险人提供事故处理的任何方面的法律咨询。
②保险事故在按仲裁程序或司法程序处理阶段,可授权保险人代为处理各种法律事宜,并由保险人承担因此引起的交通费、住宿费、人工费、诉讼费、仲裁费、评估费、鉴定费。如赔偿纠纷涉及的金额超过按本保险.单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按本保单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与赔偿纠纷所涉及的总金额的比例承担本条列明的各项费用。
下列法律事务或费用,保险人不予负责:
①被吊扣、吊销证件、扣押、罚没等事宜。
②罚金及交通事故处理费及其他行政费用。
③与保险事故无关的法律事务。
④具有人身处罚性质的法律事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委托有关事宜时,应与保险人在立场、观点等方面达成一致;在事务处理过程中,如被保险人确实需要与事故的第三方接触,应事先通知保险人,但不得私下对他方作出任何承诺,否则保险人有权中断对于t理事务的处理并不承担相关费用;保险人不对法律服务的结果作出承诺。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处理以仲裁机构的仲裁或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调解为止,对在此以后发生的任何事务或费用,保险人均不再负责处理或承担。
本特约条款项下的赔偿不实行免赔。十八、指定行驶区域条款
只要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即可特约本条款。当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投保人可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在下列范围内约定行驶区域,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保险人仅当保险车辆行驶于约定区域内发生保险事故时进行赔偿,行驶出约定区域时,不论发生任何事故,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
①出人境:指保险车辆的行驶范围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境内。
②境内:指保险车辆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境内行驶。
③省内:指保险车辆仅在合同约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行驶。
④指定区域:指保险车辆不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行驶仅在工地、机场、工厂、码头等固定范围内使用。
保险人根据投保人指定范围的不同执行不同的费率标准。
特约了本条款后,主条款的免赔规定不发生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