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无过失责任险?

 所属分类:  2013-4-9 10:20:52    加入收藏

     (一)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落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车载货物分为固体、液体和气体三种。本附加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指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正常使用过程中,装载在保险车辆上的固体货

     物(对盛装液体和气体的容器视同固体货物对待),从保险车辆掉下,砸伤(亡)他人或砸毁他人的财产,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责任免除

     I)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2)在装卸过程中货物掉落所造成的损失。

     3)车载货物掉落造成保险车辆及货物本身的损失。

     4)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

     (三)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四)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无论保险事故损失大小。

     (一)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与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二)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5万元以内协商确定。

     无过失责任险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意外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10%的经济赔偿部分,在保险赔偿限额之内,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10%以上的经济赔偿部分,如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且已经支付给对方而确实无法追回的,保险人亦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承担的10%及10%以上的赔偿责任加免赔金额之和,最高不得超过赔偿限额。

     2)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应在被保险人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以内的档次选择确定,最高不超过5万元。

     3)每次保险事故无论损失大小,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令第89号发布)第七章第44条的有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10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10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

     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

 

201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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