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火照亮引起火灾,应否赔偿?轿车降价后是否按保险金额赔偿?
案例13-1:点火照亮引起火灾,应否赔偿?
案情介绍:某市政府于1999年购置了一辆公务小客车,一直在当地某保险公司参加保险并由驾驶员陈某负责其日常维护保养。由于陈某精心维护,几年来从未出现大的事故。对于车辆经常出现的小故障,陈某凭着对该车情况熟悉,一般都能自己动手解决。2002年5月,陈某外出时车辆意外抛锚,因当时天色已晚,陈某急于赶路,便下车打开机器盖检查。他隐隐嗅
到一股燃油味,但看不清来自何处,遂从兜中摸出打火机照亮。突然,一股火苗从发动机下部窜起,迅速蔓延到全车。陈某虽奋力抢救,但车辆最终被全部烧毁。事后经当地消防中队认定,系车辆供油管道渗漏,遇外来火源起火。
案例分析:目前国内行驶的许多车辆的前部机器盖内都没有装置照明设备,给驾驶员在昏暗的光线下检修增添了障碍,尤其是户外发生故障时,检修起来就更加困难。该案中陈某怀疑车辆供油系统渗漏,为防止出现更大事故,急于强行检修。但他忽略了应远避火源的原则,反而用明火照亮,这是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无疑,陈某对起火负有严重过失责任。但严重过失并不是保险的除外责任。本起事故应属于保险责任中的“火灾”,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
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及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所导致的保险事故和损失被为保险人的责任免除。但“故意”行为与被保险人的“过失”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心理状态。故意是指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后果,而追求或放任该结果发生:过失则是指行为过于自信而未能避免。被保险人及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由于存在着极大的道德风险,不属于不可预见的风险,因此绝大多数的险种都将其从承保风险中剔除。而在大多数保险车辆发生的意外事故中,被保险人或驾驶员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诸如违章、处理措施不当之类的过失,除某些过失违反被保险人义务或因风险较大而被列为责任免除的情形外,其他状况下由于被险人或驾驶员的过失而引发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均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
案例B"2:轿车降价后是否按保险金额赔偿?
案情介绍:张某2001年8月新购一辆桑塔纳轿车,市场价为13万元,并以此向保险公司万元。张某家属要求按车损险保险额13万元赔偿。保险公司则坚持按调整后价值11.8万元计算赔偿。分析应如何赔偿?依据是什么?并计算出应该赔偿的金额是多少?
案例分析: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机动车辆在全部损失的情况下,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根据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应当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其目的在于通过补偿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况,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本案中保险人按调整后价值11.8万元计算赔偿,足以使被保险人的遗属在当时的市场上购买与保险车辆同型号的新车,已经使被保险人的损失得到了充分、有效的损失补偿,因此保险公司是正确和合理的。
赔偿金额二11.8x(1一15%)=10.03(万元)
或赔偿金额二(11.8一残值)x(1一15%)
案例13-3:车辆过户未告知,保险公司拒赔。
案情介绍:高某于2002年7月份在北京某保险公司为其购置的捷达小轿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交纳保险费17000元。同年底,高某经汽车交易市场将捷达车卖给金某,高某未告知保险公司。2003年1月,金某驾车行驶至北京市车公庄路口与同方向王某驾驶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相撞,交通队认定金某负全责。金某支付王某修车费5800元。金某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遭到拒赔,金某遂诉至北京西城法院,法院驳回了金某的诉讼请求,并判决诉讼费由金某负担。投保了车损险,期限一年。2002年5月张某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因跟车过近,不慎撞上前面一辆集装箱货车,造成桑塔纳车全车报废,张某当场死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张某负主要责任。张某的继承人持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但双方在具体赔偿金额上未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