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车险注意核实代理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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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5-10 22: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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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代理人的身份
许多刚刚购新车的车主会遇到主动上前推销保险的人,这个时候要擦亮自己的眼睛,有些“代理人”手里不光有假保单,同时拥有假发票,如果不是专业人士很难鉴别,购置这样的保险无疑是白花银子。陈匡非提醒广大车主,如果选择代理人来办理保险业务,在办理前最好要核实代理人的资质,以防保费被骗,或者影响后续的理赔服务品质。
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有的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如:有的将家用小轿车用于赢利,即所谓的“拉黑活”,如果车辆出现受损或被抢,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
查看全文>> 2013年6月16日
车险未生效发生车祸,谁来买单?
一、案情回顾
2012年3月3日,杨先生向某汽车公司用按揭方式购买了一辆汽车。某贷款公司作为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为杨先生办理了车辆交强险投保手续,车辆保单上写明的生效时间从3月4日零时开始。保险代理人出具的内容为“该车目前保险尚未生效,上路存有各类风险隐患,如客户须强行上路,所造成损失及相关责任均由客户本人承担”的《风险告知书》上签了字。
当天下午,杨先生拿到了车,结果在路上撞到了李女士,造成李女士受伤及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后,李女士将杨先生、汽车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
查看全文>> 2013年3月11日
车主无证驾驶 保险公司不应“免责” 受害方:保险公司不应“免责”
原告代理律师邢庆军提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依据该规定,只要发生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形,保险公司即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付。
“保险公司引用的《条例》中的规定,是为了区分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谁是责任的最终承担者,调整的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对第三人的免责问题。”邢庆军律师...
查看全文>>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否够用? 交通事故中医疗抢救费用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保监会在确定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过程中,对保险业交通事故医疗赔款数据进行了深入分析,广泛征求了包括医学专家在内的社会各界的意见。目前8000元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能满足一般交通事故医疗费用的需要,能为大多数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保障。对于重大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当抢救费用超过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时,根据《条例》规定,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垫付,故不会出现因医疗抢救费用不足而耽误救治问题。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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