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行为无效

 所属分类:  2013-4-9 11:07:09    加入收藏

     个体运输户王某为自己那辆载重量为5吨的东风汽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1年。几个月后的某一

     天,王某运货,在高速公路上被一辆强行超车的大卡车撞着.造成王某的车辆和货物损失。卡车司机驱车逃走。交警部门定,此起交通事故应由卡车司机负全贵。事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请求赔偿。经鉴定车损为15万元,保险公司依换失额的80%赔付12万元,同时保险公司还给付工某施救费1500元。后米肇事司机被交警部门抓获,交警部门通知工某。王某与肇事司机会面达成协议,认为车辆损失已经由保险公司赔偿了.遂要求对方只须支付王某货物损失7000元及施救费1500元。保险公司得知后.要求王某退回施救费】500元,王某拒绝,双方遂引起争议。

     K险嘟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西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赔付了王某车损和施救费,因此保险公司对此保险金取得It位求偿权,即保险公司有权向肇事司机索赔以上费用。

     另外.,《保险法》还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因此,王某与肇事司机私下约定放弃对车损赔偿请求权之行为无效。

     本案.事故山大卡车负全责,由于货物损失是该保险单除外责任,王某可以直接要求肇事者赔偿,即_L文中的7000元。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赔偿了王某车辆损失和施救费,同时也取得了向大卡车追回这部分赔偿金的权利,一方面,为了避免王某行使两种请求权而获得双.重利益,王某不能就已获赔款范围再向肇事司机行使原有的赔偿请求权,故王某从肇事司机处获得1500元施救费为重赔保险金,应归还保险公司;另一方面,工某还必须协助保险公司向肇事者进行追偿车辆损失部分。

201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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