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事故都应该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应拒赔

 所属分类:  2013-4-9 11:31:05    加入收藏

     2002年3月12日,司机刘某驾驶东风汽车.因车辆左后轮碾轧到路上一节断砖,断砖飞出,将路边行人张某的右膝骨打碎。经当地交警支队勘查、处理,认定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只作经济调解.由车方赔偿伤者医疗费、护理费等】500元。由于该车已投保了车身险和第共者责任保险,此案处理后,刘某持有关单证、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本案双方都无过错,但确实是发生了交通事故。根据《‘t,华人民共和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也应分担对方10%的损失。”根据训一,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贝心的规定,“虽当事人没有过错,但造成对方的人身伤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司机应承民彗界贝合偿责任。

     新的(al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第共者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保险单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

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CC's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本保险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给予赔偿。”

     本案是由于被保险人在行驶车辆过程中,非故意的、客观的、不可预见的造成第三者直接损害,类似的意外事故都应该属于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对于此类的第三者伤害赔偿应予以赔付。

2013年5月15日

车险条款的分类及差异
      车险条款是机动车保险买卖的合同内容说明。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对车险条款做了详细规定,于2000年发布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全国)》,此条款是各个保险公司制定车险条款的基本标准。各个保险公司制定的车险条款必须上报保监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方能从事车险业务。保险公司不能随意更改保险条款,一切更改都需要上报保监会审批。  车险条款 - 车险条款的分类  为了规范车险市场,保监会把车险条款分为4款,即A款、B款、C款和其他。  绝大部分保险公司适用于A、B、C...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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