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未达到“整体损毁”时的赔偿规定

 所属分类:  2013-4-9 11:35:36    加入收藏

     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受损后,未达到“整体损毁”或修复费用未达到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一残值)X事故责任比例X <1一免赔率)

     例:八小轿车投保时按新车购置价23万元向保险公司投保,即保险金额为23万元,因与B大货车发生碰撞,八小轿车损失3

     万元,八小轿车负事故责任的70%,B车辆负李故贵任的30。则保险公司赔付A小轿车本车的赔偿金额:赔款=3万X 70写X (1-15%) =17850(元)在本起事故中,A小轿车的另外3万元X 30% = 900。元应由Y大货车负责。

     (二)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即:赔款二(实际修复费用一残值)X保险金额新车购置X事故责任比例X (1-免赔率)

     (三)保险车辆最高赔偿金额及施救费分别以保险金额为限。

     (四)保险车辆如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加上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是,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损失或费用支出,只要每次赔偿金额加上免赔金额之和未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责任仍然有效,直至保险期满。例如,有一辆汽车保险金额15万元,自投保后半年内出了三次事故,每次事故赔款加免贻金额分别为7万元、6万元、5万元。虽然三次总金额已达到18万元超过保险金额,但由于每次事故赔偿金额加_h免赔金额未达到保险金额,因此,该保险责任仍然有效。

2013年5月19日

企财险目前的发展现状不容乐观
    业务结构不合理仍是眼下财险业发展突出问题。由于受益于汽车产业快速发展和交强险开办等因素影响,车险快速发展导致的“一险独大”问题尤为突出,而作为财险第二大险种的企业财产险,近年来却一直发展乏力,其业务占比在主要产险公司由2005年的近13%滑落到目前的不足6%。与发达国家相比,无论是保障领域还是规模总量,我国的企财险都还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阶段。 对主要产险公司来说,企财险目前的发展现状不容乐观。作为经营基础的基层保险机构,近年来更加注重将规模见效快的车辆保险作为销售主导险种,导致企财险业务发展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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