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全保”不含第三者人身损害险

 所属分类:  2013-5-13 23:15:03    加入收藏

  某车行被判赔偿顾客近10万元
  汽车“全保”是指“全部险别”吗?繁冗的保险条文经常让买车人处于云里雾里的境地,不少车主买了保险以后也不知道自己具体投保的是哪些险别。张先生就陷入了这个认知偏差。张先生在东莞一家车行购买了一辆小型客车,当时代办保险的车行信誓旦旦地承诺,车行帮助张先生投的是“全保”,可后来张先生不小心驾车撞死了人,保险公司竟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原来,车行代办的“全保”中竟不包含第三者人身损害险。张先生要为车行的虚假承诺买单吗?记者最近了解到,因为对所谓“全保”的概念未解释清楚,车行被法院判处赔偿张先生近10万元的损失。
  缘起
  车祸致他人死亡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2004年4月14日,张先生在东莞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汽车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认购合同》,约定由张先生向该汽车公司购买五菱小型普通客车1辆,价格36300元。这个价格包含了车身价、附加税、路桥统缴费、保险费、牌证费和代办服务费,其中合同注明保险费是“全保”。
  合同签订后,汽车公司应张先生的要求,将车主更改为张×英,并以张×英为车主办理了保险和车辆入户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汽车公司为张先生办理了保险和车辆入户登记手续。但汽车公司帮张先生代为投保的险别为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车内人员伤害责任险、汽车盗抢损失险、车体玻璃单独破碎险,未包括第三者人身损害险。2004年5月10日,汽车公司将保险单等材料交给张先生和张×英。
  2004年5月27日,张先生驾驶这辆五菱小客车在寮步镇良边红绿灯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谌×业的死亡。经交警部门分析,认定张先生与谌×业负同等责任。后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张先生向受害者家属支付赔偿金97500元。为此,张先生、张×英向保险公司报案及索赔,但得到的结果却令他们大吃一惊——保险公司竟告知他们,涉案车辆并没有办理第三者人身损害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张先生纳闷了,为什么当初买车时汽车公司口口声声称为自己办的是“全保”,但现在出了事却险别不全呢?一怒之下,张先生将汽车公司告上了法庭。
  车行
  投保范围变更车主未提出异议
  法院一审判决汽车公司向张先生赔付97500元,但汽车公司不服,向东莞中院提起上诉。
  经过审理,日前中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对于张先生与汽车公司签订的《汽车认购合同》所约定的投保范围是否包括第三者人身损害险的问题,法院认为,对于投保范围,合同所使用的词句为“全保”,按照字面意思显然可解释为“全部险别”,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汽车认购合同》约定的投保范围包括第三者人身损害险是妥当的,中院予以维持。
  汽车公司辩称,张先生收到保险单后,未即时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同意对原投保范围进行变更。但法院认为,各保险公司对保险险别有不同的分类,有各自特定的险别称谓,张先生作为一般的客户,对某些险别称谓的理解难免出现偏差。因此,汽车公司认为张先生知道并理解涉案车辆未办理第三者人身损害险,缺乏合理依据。况且,从事故发生后张先生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行为,也印证了他对险别称谓的理解确实出现了偏差。
  法院认为,汽车公司未按《汽车认购合同》约定的投保范围办理保险,显然已构成违约。为此,法院判处汽车公司赔偿张先生92625元的损失。
  法官
  “全保”属非正式术语易在理解上产生纠纷
  如今,很多车行都有替顾客代办车辆保险的服务,而合同也往往以包含保险费的方式约定汽车价格,不少车行也像上述的汽车公司一样,为招揽生意往往宣称车辆价格已包括“全保”,用口头承诺或字面意思来吸引客户,实际替客户办理的保险未必齐全。
  审理该案的法官提醒广大买车者,“全保”不是正式的保险术语,容易在理解上产生纠纷,但按照交通法的相关规定,“第三者人身损害险”是必买险种,应属于“全保”的范围;而车行则有义务将投保险别所涵盖的范围向顾客作详细解释,仅将保险单交付给顾客并不足够。

201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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