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社会功能

 所属分类:  2013-4-9 16:56:21    加入收藏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在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上一发布,便引起热议。

在大多数消费者叫好的同时,可能会有不少保险公司心里颇不舒服:别人闯祸凭啥我“买单”?

其实,如果保险公司想通了“交强险”的性质,心气就会顺畅许多。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对强制保险条例有关精神的解释,该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并以“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为原则。可见,交强险的设立是以保护和救助受害人为宗旨的,如果保险公司用一些理由拒绝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进行赔付,则显然与此相悖。同时,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在酒驾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在保险限额内为受害人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也就是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法定责任,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社会公益性,保险公司对于受害者承担的责任性质是法定责任。不论投保人或者肇事者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也不论赔偿的前提条件以及赔偿的范围,保险公司都必须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全部承担赔偿责任。

有人算了一笔账,交强险“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在财务处理上应该是保险费、保险费率和赔付总额及管理成本的大体对等。可是,醉酒驾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不给予理赔,那么每辆投保车辆的保险费就不应该包括这种风险责任的分摊的概率统计中。试问车辆保险费中真的剔除了这部分风险分担吗?这一点或许保险公司自己也无法解释清楚。

这很清楚地表明,交强险主要担负着两方面的社会功能,一是分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风险,二是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得相应的救济。路上飞驶的机动车其高度危险性无可非议,但却又成为现代生活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人们在享受其带来便利的同时又不得不承受其所带来的伤害。为消化这种社会性的伤害,保险机制应运而生。在机动车商业险任意性不足以保障机动车社会风险分化的情况下,国家以强制的方式进行全面实施。为什么要强制?有关专家指出,当然侧重点并不在于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分化、降低自己责任风险角度考虑,而是从受害人能获得相应保障性的救济角度考虑。这决定了交强险和其他汽车商业险的内容应该存在着很大区别。

2013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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