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交强险理赔 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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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9 20: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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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0年9月份,张某驾驶一辆小客车在路上行驶中,途中接听电话,没有注意到前方的情况,将车前部右侧的一名行人撞到,事故发生后张某由于害怕,驾车逃逸。
受伤的行人被送到医院,抢救无效身亡。经交警大队及公安部门的调查,张某被逮捕归案。经检验,机动车事故后制动性能不合格,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责,死者不负责任。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刑。
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死者的家属与张某及妻子、肇事车辆所有人达成赔偿协议,张某赔偿死者家属所有损失。
张某服刑期间,其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肇事车交强险理赔时遭到拒绝。为此,张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被告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原告垫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
审理过程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交强险2011年4月到期,公司接到报案时间是2011年5月,张某所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发生事故,属于公司免责条款,公司不予赔付。
法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规定,主要目的是针对第三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后能及时得到赔偿,所以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能对抗第三人权利的实现。本案中,原告主动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已履行,是对此前违法犯罪行为的主动纠正补救,是以人为本的体现,积极悔改行为值得提倡。被告以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抗辩不予支持。
审理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赔偿原告11万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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