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在索赔阶段的权益、索赔程序及索赔时的注意事项

 所属分类:  2013-4-10 10:34:35    加入收藏

 汽车保险索赔是指被保险人的保险机动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按照保险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行为。此处主要介绍被保险人在索赔阶段的权益、索赔程序及索赔时的注意事项。

 

     一、被保险人享有获得赔偿的权益

 

     当汽车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双方当事人就开始按照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和义务,保险公司要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因此。被保险人有权对在保险责任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二、被保险人享有处理残值的权益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残值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存在的一部分可以供被保险人继续使用的经济价值。有的残值是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形成的,有的残值则是经过加工整理后形成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受投后的残值享有一定的权益,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保险公司已支持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则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属于保险公司;二是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则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而被保险人拥有剩余部分的权利。

     通常,各保险公司都在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保险标的遭受很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如果被保险人确定残余物资无法继续利用.或者双方对于作价的金额达不成协议,经协商无效,可以由保险公司收回处理。其原因在于:被保险人是保险标的的所有者,熟悉保险标的的情况,而拥有保险标的的残值的权益对保险人实际上并没有多少好处。

 

     三、被保险人享有对保险赔偿提出争议的权益

 

     保险理赔是保险公司最为重要的业务环节之一,也是社会保障职能的重要体现,也是出现保险纠纷最多的环节。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一旦被保险人收到了保险公司发出的拒绝赔偿通知书,则说明保险公司认定其提出的索赔请求不成立,不予赔付。这时被保险人如果对保险公司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被保险人享有对保险人的行为提出质疑的权益。

 

     此外,由于保险公司误用条款、计算错误等,也会造成赔偿金额错误。被保险人如果有充足的理由和证据,有权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解释,必要时也可以向仲故机构或人民法院起诉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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