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保险条例之二:责任免除

 所属分类:  2013-4-10 11:34:17    加入收藏
交强险保险条例之二:责任免除
    在交强险中,也是有责任免除条例的。在以下情况中,保险公司可以不赔偿。第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证;第二、驾驶人醉酒驾驶;第三、被保险机动车是在被盗抢期间肇事的;第四、被保险的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这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不用予以赔偿。

2013年5月29日

交强险的强制性投保和强制性承保
    实行强制性投保和强制性承保。 在《条例》颁布之前,我国已有24个省区市通过地方立法或部门规章要求机动车必须投保三者险,但从法律效力和适应性上看无法满足现实需要。如今,机动车三者险成为我国法定险种,并更名为“交强险”,其强制性不仅体现在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投保该险种,同时也要求具有经营该险种资格的保险公司一律不得拒保或随意解除合同。...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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