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一般要经历的程序
一、索赔程序
保险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一般要经过下列程序。
(一)出险通知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除不可抗力外,不能超过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并且在抢救伤者和避免损失扩大的前提下,尽量保护好第一现场,为交通苦察确定事故责任提供原始资料。向交警队报案时,注意报告清楚时间、地点、车牌号码等事故相关情况;向保险公司报案时,主动险合保险公司对保险单号码、被保险人姓名、牌照号码、车型、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驾驶员姓名、事故原因类型、事故经过、受损情况、报案人姓名、联系电话及方式等情况的询间工作。
(二)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报失所支付的必需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硕的数额。“另外,如果被保险人收到保险公司有关采取防止或减少损失的合理措施的特别通知,应当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处理。这是因为,被保险人版行施救义务,尽里减少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既符合被保险人的利益,也符合保段人的利益。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投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承担补偿义务,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有保险人的补偿保证;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支出的合理施救费用的补偿,应当在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以外,但是补偿的最高限板以不超过保险金硕为限;三是有助于减少仕会财富和自然资耳的报失,同时,对被保险人来说,也可以减少由于免赔率的规定而需要自己承担的那部分损失。
(三)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查勘工作
如果保险公司对出险现场材料掌握的不够充足、准确,很可能会给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和测算、确定保险赔偿金额带来困难。因此,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查幼定报人员进行现场查勘。提供调查上的方使,使保险公司能够及时、顺利、正确地开展现场查勘工作。
(四)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索赔证据,即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报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主要包括两方面的证明和资料。
(五)领取赔款
当保险公司核实损失并经计算确定应赔偿的保险金以后,保险公司应该通知被保险人领取赔款;被保险人接到领取赔款的通知后,也应该及时领取赔款。
领取赔款时,若被保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公章;若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原件);代他人领取赔款的,需被保险人签署的《领取赔款授权书》和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原件)。